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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验机构外廓尺寸检测仪的配置要求
来源:本站收集  作者:佚名  2017-07-30 09:23:40



    2 软件要求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和《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JT/T 1012-2015)的要求,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应具有联网功能,应将外廓尺寸测量数据传输打印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或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检验记录单上,仪器测量过程中应由仪器实时自动保存测得数据和车身正面、侧面的测量照片并上传至监管系统,照片及数据不能人工修改。因此软件除测量功能外至少还应实现以下功能。

    2.1检验数据库功能
    (1)车辆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车辆号牌号码、号牌种类、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代码)及车辆产品公告数值等。
    (2)车辆检验数据。车辆长度、宽度及高度。
    (3)检验标准限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中规定的外廓尺寸标准限值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
    1)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 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 mm。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00 mm。
    3)车辆外廓尺寸不得超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规定的限值要求。
    (4)检验结果判定。检验结果判定规则:对于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中规定的限值要求的前提下,检验过程中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中规定的外廓尺寸相对误差和绝对误差中的任意一项即判定为合格。
    检验结果判定品公告数值为13 000 mm,计算误差未超过―1%,其外廓尺寸判定应为合格。
    检验结果判定实例2:某三轴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测量值车辆长度为13 050 mm,车辆产品公告数值为13 000 mm,计算误差未超过+1%,但该数值超过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中规定的限值(三轴仓栅式半挂车长度最大限值为13 000 mm),因此其外廓尺寸判定应为不合格。

    2.2窗口显示功能
    窗口布局合理,报检信息可全面反映被检车辆的全部信息以确认其唯一性,检验、打印选项齐全且操作简单。检测仪检测完成时,微机窗口应显示车辆长、宽、高检验数据,车辆产品公告数值,标准限值及结果判定,如表1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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