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选择恒流充电法对
蓄电池进行充电
(1)恒流充电法是指用恒定不变的电流对
蓄电池进行充电,开始时充电电压较低,然后逐渐升高至设定值(一般充电机充电电压上限设为16V)后保持不变。
(2)恒流充电法需根据
蓄电池容量及
蓄电池亏电程度(可用万用表测量
蓄电池开路电压代替)选择合适的充电电流及充电时间,具体
蓄电池容量和开路电压对应的充电电流和充电时间详见下表:
举例:众泰T600 1.5T 车型
蓄电池容量为60Ah;2.0T 车型
蓄电池容量为70Ah。根据上表得知:1.5T 车型
蓄电池应选择的充电电流为5A,2.0T 车型
蓄电池应选择的充电电流为6A;充电时间根据
蓄电池的亏电程度(充电前用万用表测得的
蓄电池开路电压)而定。现以T600 2.0T 车型
蓄电池测量开路电压低于11.99V 为例,那么应选择充电电流为6A,充电时间为30 小时,充电机充电电压上限设为16V(如下图所示)。
(3)当
蓄电池连续充电30 小时后,充电器上的充电电流会由原来的设定值降低至0.5A 以下,此时表明
蓄电池电已充满,需断开充电器开关以及充电连接线。
(注意:该充电机特征:采用恒流充电时,当充电电压逐渐升高至设定值(16V)时,会从恒流充电切换至恒压充电,这时充电电压保持为16V,充电电流由6A 会逐渐降低至0.5A 以下时,表示
蓄电池电已充满。若服务站充电器无此切换功能,则只需设定好充电电流和充电电压上限值(16V),持续充电直至满规定时间即可)
4、
蓄电池充完电后的检验
(1)
蓄电池用恒流充电法充电过程中,
蓄电池电压会逐渐升高至设定值(16V),若
蓄电池在整个充电周期内充电电压很低且至始至终都没有变化,则表示
蓄电池已损坏,需更换
蓄电池处理。
(2)
蓄电池充电完毕后,需用
蓄电池故障检测方法中第三种方法“负载检测法”对
蓄电池进行检验。经负载检测法检验后若
蓄电池电压能保持10.4V 以上,则表示
蓄电池能恢复正常使用;经负载检测法检验后若
蓄电池电压在10.4V 以下,则表示
蓄电池还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电没有充满或充不进电)。对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
蓄电池需检查之前的充电方法是否正确。若
蓄电池充电方法不正确,则需按准确的充电方法重新对
蓄电池进行充电处理;若
蓄电池充电方法正确,则表示
蓄电池已损坏,需更换
蓄电池。
(3)按上述方法确认
蓄电池故障,且在保修期内的,在上报索赔时需准确填写
蓄电池检测卡,索赔科以
蓄电池检测卡作为索赔
蓄电池亏电、不存电故障的依据,请服务站如实填写,切勿胡编乱造。
蓄电池充电注意事项:
1、
蓄电池的正极与充电机的正极相接,负极与充电机的负极相接,切勿反接。
2、对多只电池充电可根据充电机的输出功率大小确定。
3、电池要平放,充电连接必须牢固。
4、
蓄电池在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50℃,否则应采取水浴降温、暂时减小充电电流或降低充电电压等措施。
5、充电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因为
蓄电池充电时产生氢气,如果室内空气中含4%~7%的氢气,遇明火时就会发生爆炸。并特别注意充电室内严禁吸烟及明火。
6、在接充电连接线时要注意避免线路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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