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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汽车电气法规概述
来源:汽车电器  作者:佚名  2015-08-31 06:15:24



    2.16  Resolution 92/99 Annex 1
    本标准是关于行驶记录仪。内容有:①定义;②一般特性;③总要求(组成、材料、距离测试、速度测试、时间测试、灯光及防护);④装置注册;⑤装置显示;⑥关闭装置;⑦显示方式;⑧最大公差。
    2.17  Res. CONTRAN 224/2006(Info)
    本标准是关于喷水器和洗涤器。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以下内容只是本标准的摘要,且本摘要只用于通知,并不能替代官方标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最多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货汽车必须装备满足本标准附录(Art. l )要求的喷水器和刮水器。2.18  Res. CONTRAN 14/1998 Art. 1 I)21,Art.6 II)
    本标准是关于行驶记录仪。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在公共路线,上述车辆将配备下面列出的强制性设备,这些设备的性能将被鉴定:① Art.1对于机动车辆和电动公共汽车;条款21用于10座以上的校车和最大牵引质量超过19吨的载重车辆,及时并准确记录车速和时间;oArt.6为1999年1月1日起制造的机动车辆应装备以下的强制设备;II用于总重超过4536kg的载重车辆,及时并准确记录车速和时间;③ Art.8决议657/85、767/93、002/98和第65项及734/89被废除。
  2.19  Res. CONTRAN 14/1998 Art. 1 I)15
      本标准是关于转速表。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机动车辆及电动公交车需装转速表,并进行验证,同时废除决议657-85、767-93、002-98、734-89中65项。
  2.20  Res. CONTRAN 14/1998 Art. 1 I)16
      本标准是关于喇叭。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机动车辆及电动公交车需装喇叭,并进行验证,同时废除决议657-85、767-93、002-98、734-89中65项。
  2.21  Res. CONTRAN 14/1998 Art. 1 I)17,II)4
      本标准是关于制动。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机动车辆及电动公交车需装独立控制的制动和紧急制动,挂车及半挂车辆于1997年后生产、容量在0.75吨以上需安装独立控制的制动和紧急制动,并进行验证,同时废除决议657-85、767-93、002-98、734-89中65项。
  2.22  Res. CONTRAN 14/1998 Art. 1 I)19
      本标准是关于报警灯。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机动车辆及电动公交车需安装单独灯光信号装置和紧急反射器,并进行验证,同时废除决议657-85、767-93、002-98、734-89中65项。
2.23   Res. CONTRAN 35/1998
    本标准是关于声响报警装置。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所有进口和国内生产的机动车辆自1999年1月起应满足声响报警不超过104分贝;自2002年起的进口及国内生产的机动车辆声响报警不得超过93分贝。废除决议448-71。
    2.24  Port. 001/2007-SMT.GAB
    本标准是关于公交限速。公交车速不得超过60 km/h,配备门锁止系统。
    2.25  Res. CONTRAN 128/2001
    本标准是关于车身反光标识。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①条款1;自2001年4月30日起生产的总重超过4 536 kg的载重车辆必须装配符合本标准附件规定的安全设备才允许出售。②条款2:本标准的要求是车辆安全检查项目的一部分。③条款3:军用车辆不在本决议要求范围内。
    附件对反光标识的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反光标识的技术参数做了详细的规定。
    2.26  RESOLUTION No. 401 November 04,2008
    本标准是关于蓄电池。该标准是环保委员会对确定国内商品化蓄电池的铅、福和汞的最高含量及适当的使用环境的标准。
   2.27  Res. CONTRAN 227/2007 Annex 3
    本标准是关于前雾灯。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①定义;②一般要求;③流明;④颜色;⑤防眩方案。
    2.28 Res. CONTRAN 227/2007 Annex 4
    本标准是关于倒车灯。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①定义;②一般要求;③光强;④试验步骤;⑤色度。
    2.29  Res. CONTRAN 227/2007 Annex 5
    本标准是关于方向指示。该标准是交通委员会制定。
    1) 2009年1月起,本国生产或进口的旅行车、厢式货车、运动型多用途车、轻型货车、货车、公交、微型客车、挂车及半挂车型必须满足本协议规定的灯光系统。
    2)即使不满足本协议,但由协会高等行政交通体评估和批准不影响车辆功效和安全的技术创新是允许接受的。
    3)可以接受为满足本协议依照INMETRO机构批准的试验结果。
    4)由协会高等行政交通体对在国外相同效应的相似程序得到的满足本协议的测试及试验结果,做出是否需要验证的决定。
    5)协会高等行政交通体对灯光系统完全满足FMVSS 108标准的公务车做出决定。
    6)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即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生效日期前的车辆,即符合680/87和692/88决议需认可。
    7)生效日期前的车辆需符合680/87和692/88决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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