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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经过
2003年某市一渔船借休渔期,在市造船厂黄海租赁分厂上坞维修。为了修船,船主张某从黄海租赁分厂租借了一只电钻。8月6日中午,张某安排船员李某、席某和徐某用电钻在船舱里钻几个孔,以作为前后仓过水用。14时许,席某使用电钻钻第三个孔时,两手一哆嗦,大叫一声倒在地上。李某等人立即切断电源对其实施急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 事故原因
(1)黄海租赁分厂提供的电钻,系手持电动工具,经检测其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一、耐压、接地保护多项指标不符合安全标准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船主张某,没有测试电钻、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就安排席某等人在船舱潮湿环境下操作,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另一直接原因。
(3)黄海租赁分厂对手持电动工具管理混乱,没有及时检修,致使电钻存在严重缺陷并租借给他人使用;坞内用电管理不善,电气线路缺少漏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且对坞修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忽视对外来渔船维修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造船厂没有与黄海租赁分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职责不明确,以包带管,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 防范措施
电工作业时一定要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对新购置、维修后或长期不用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检测其绝缘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带病”工作,且注意观察工作环境的危险性,做好劳动保护和监护工作,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