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调查方式
一是听取当事人陈述;二是调阅查看资料;三是咨询公安交管等其他职责部门;四是向其他车主了解情况。为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必要时启动联动机制,联系商务、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调查。
3.2.3调查报告
对调查取证资料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3召回监督管理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召回监督任务通知书》要求,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监督,确保召回活动按照备案的召回计划开展。一是对经营者开展召回监督,重点检查以下情况:停止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情况;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情况;发布信息和通知车主情况;其他应该监督的情况。二是对召回实施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情况;相关文件记录;通知车主情况;配件准备情况;召回进展情况;其他应该监督的情况。三是电话回访。对召回范围内的用户进行电话回访时,应填写电话回访单,内容主要为:是否接到特约维修店通知;何时及以何方式接到特约维修店通知;是否已进店维修;是否因缺陷发生故障,或召回维修后是否再次发生故障;对召回活动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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