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农机维修和销售网点存在的问题入手,探索制定农机维修和悄售网点管理办法和措施。
维修和销售网点分布在各地的城镇和农村,形成了一个完备的网络服务体系,实现了农业机械小修不出村,中修不出乡,大修不出县,基本满足了农民维修购买农业机械及其配件的需要,为农业生产和农民致富作出了贡献。但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农机维修和销售网点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阻碍了农机事业的发展。
1 存在问题
在农机维修领域,一是无技术合格证营业和修理工无上岗证现象居多,影响了维修质量。据调查,有技术合格证的农机维修网点微乎其微,无证上岗人员占大多数,很难保证修理质量。二是无统一收费标准。虽然有《农机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但并没有明文规定维修工工时标准和价格。因此目前的农机维修网点收费标准不统一,价格混乱。
在农机销售领域,一是农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如油封、传动带、轴承等零配件的材质和制造工艺不符合要求,这些零配件虽然价值不高,一旦出现损坏,就会造成整机故障,影响使用,农民意见很大。二是因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不可靠,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
1.1售后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规定:“谁销售谁负责”,农民对此也很清楚,但某些销售单位的服务质量却不尽人意。农忙季节,不急农民之所急,在时间上得拖就拖,有的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低,只知道换件,在保养维修方面一知半解,对待农民用户态度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使简单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不能严格贯彻执行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自1998年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大型的农机生产企业都能够按照三包规定认真执行,但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有些小型的农机具生产企业在售后服务中不严格执行规定,卖出去之后就完事,售后和三包简单的安排几个人应付过作业期就完事大吉,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再有就是对易损件及电器部分不执行三包,不执行销售者应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的规定等。
(3)超过三包有效期限的产品得不到正常的售后服务。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对产品的售后服务比较重视,但对超过三包有效期限的服务不够重视,甚至拒绝为用户服务。在农忙季节,这个问题尤为突出,应引起销售单位,生产企业和农机管理部门的重视。
1.2假冒伪劣产品频频出现
(1)“信息资询”有假。由于网购和微商的宣传,网上淘的商品也五花八门,这样刺激了一些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把一些农机产品也投入到网购当中。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对一些夸大了的功能无法识别,认为农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错不了,结果按照农民要求买回来的东西大多是东拼西凑的或是一些滞销积压的产品,坑农害农。
(2)零部件有假。有些不法商贩经常打着名牌厂家、商家旗号到偏远乡村农机户家中推销一些小作坊生产的零部件,以次充好,坑害百姓。
(3)县乡结合部存在一些小作坊及黑窝点,存在“三无人员”生产“三无产品”,仿造、假冒盛行。
2 制定农机维修和销售网点管理办法
通过对农机维修和销售网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对农机维修和销售网点进行依法管理、整顿和规范农机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合法经营,是农机管理部门的首要责任。及时制定((农机维修和销售网点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刻不容缓。
该办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要确立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维修和销售网点管理中的主体地位,避免多家管理,政出多门,职责交叉;第二要制定一套完备的收费标准,以便有章可循,杜绝乱收费现象;第三要加强对农机维修和销售网点的技术条件和职业资格的审查和年检,从源头上堵塞服务质量差的漏洞;第四要加强对农机维修质量和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坑害农民利益该第五要严格维修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发放,保证其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加大违法现象的查处力度。第一要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人地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使广大农民了解农机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法规的顺利贯彻和农机执法工作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第二要开展法律服务。广大农机手和农机服务组织,当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非常需要有关单位或组织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利用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要加大查处力度。针对各种违法现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办处理,保证农民的投诉件件有回音,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第四有针对性的重点查办一批农民特别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提高对不法商贩的震慑力,扩大执法活动的影响力,为建立良好的销售秩序奠定基础。
综上,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依法加大对农机销售和维修网点的管理制度,保证农机销售和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有序经营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