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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未发现危情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来源:汽车运用  作者:佚名  2017-10-17 11:00:48

    投保车辆肇事后,出现水箱损坏,冷却液泄漏之潜在危情,但因驾驶人员并不知晓,并应办案警察要求,继续行驶前往交警队接受处理。途中,带病行驶车辆因发动机拉缸损坏自动熄火。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律支持吗?
    素例某日17时许,项某驾驶内弟宋先生所有的越野车经郊外返城路上,因跟前车距离过近,车一前部撞上同方向由闰某驾驶的小轿车后部。两车驾驶人员下车查看后,发现对方车上并无人员伤亡,车辆也未熄火。此时,恰巧被处理交通事故途经此处的交警发现,办案民警拍照后,为避免造成大桥的堵塞以及二次碰撞,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要求二位肇事车立即驶离现场,到城郊交管部门处理事故。项先生在行驶了约11千米后因故障车辆自动熄火。后经4S店技术人员前往查看,确定肇事车辆系发动机拉缸损坏,故障现象为事故车辆无法启动引擎,初步诊断车辆左前水箱损坏,冷却液有泄漏现象,副液壶中无冷却液,维修方案为更换发动机引擎总成及相关密封部件。为此,宋先生花去维修费共计18万余元。因该车投保了30万元的车损险,事后,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双方保险合同明确给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宋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18万元。
    法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水箱漏水到发动机高温和报警有一段时间,驾驶员在继续行驶途中,应当发现仪表盘提示发动机高温报警,并应立即停车而非继续行驶到发动机熄火,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对此保险公司应予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肇事时因发动机尚能继续运转,该车驾驶人员作为普通驾驶人员无从知晓车辆发动机、存在不能继续驾驶的情形,且为了防止因肇事车辆引发道路拥堵、发生二次事故,应交警的要求立即驶离事故现场前往交警队处理事故.并无过错。被告某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在碰撞事故发生后的车辆行驶过程中,该车实际进行过发动机高温警示,难以认定车辆驾驶人员在继续行驶过程中,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发动机、温度升高或存在其他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情形,因此不属于条款所约定的车辆损坏未经修理继续驾驶情形。
    此外,保险公司虽主张发动机损失系扩大损失而与碰撞不具有因果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发动机、损失应认定为系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车辆损失。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宋先生损失费1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中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本案肇事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情形,应根据诚实信用之原则,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予以合理判断二本案事故发生后,其驾驶人员下车查看肇事情况时,车辆也未熄火,而后经交警简单处理立即驶离事故现场,其虽未充分认识到本次碰撞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其作为普通驾驶人员,在并不具有专业车辆修理知识的情况下,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即不应视为车辆驾驶人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亦无扩大损失的故意,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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