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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接送考生途中发生事故谁担责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2012-11-26 11:33:57

一、案情简介

2012 年 6 月 9 日, 出租车驾驶员李某在响应政府号召,为考生许某提供免费接送服务去学校途中,将一名闯红灯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 张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李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 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张某因受伤已在医院花费医疗费6 万多元,后续仍需大量医疗费用。 为此,张某将出租车驾驶员李某和考生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和许某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二、分歧意见

驾车免费接考生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驾驶员李某和考生许某共同承担受害人张某车祸后的经济损失。 理由为, 李某在驾驶出租车撞上骑电动车的张某时, 有未认真观察路面谨慎驾驶的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为李某是做好事免费接送考生许某的,许某是免费享受乘车的受惠人,应与李某共同承担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应由考生许某承担。

 

三、笔者观点

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第一种意见是从情理上考虑出的结果,有一定道理,但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正确处理的途径必须是依法办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该规定,对于张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此外,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考生许某按照驾驶员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或在帮工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帮工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情况看,出租车驾驶员李某助人为乐,免费接送高考生许某,双方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 考生许某作为帮工活动中的受益人,其并没有拒绝出租车驾驶员李某的帮助,故对张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李某在上述交通事故中仅仅负次要责任,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李某无需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应由考生许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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