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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检合一”到“三站合一”----我国机动车检测工作改革之构想
来源:本站收集  作者:佚名  2017-02-27 09:47:21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快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2014年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质监部门不再规划、设置、控制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2016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认监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4条明确指出: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排放检验机构社会化,环保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随着我国车检行业改革18项新政的出台,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大大增加,民营机动车检验机构的飞速发展,目前车检工作的模式、硬件、软件、规模、服务、功能、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已经无法满足车检行业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车检工作的改革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1 宏观方面确立“三检合一”机动车检测模式意义重大
    (1)“三检合一”模式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形式整合,更不是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为了方便管理,简单地将安检、综检、环检合并在一起,由公安、交通、环保三大主管部门共同“齐抓共管”。真正意义上的“三检合一”机动车检测模式改革应该立足于民生角度,从机动车检测项目、方法上入手,更深入地从专业角度将安检体系列为贯穿整个“三检合一”检测体系的主体,本着简化检测程序,优化检测方法的原则,将综检和环检纳入这个体系并作为补充和延伸。“三检合一”模式不仅要求在形式上完成良性对接,而且需要在内涵上实现完美融合。
    从某种意义上讲,安检体系是所有机动车检测检验工作的基础,换句话说就是所有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首先必须满足GB 7258-2012、GB 21861--2014标准;其次就是理清安检、综检、环检三者之间的关系,综检源于安检,要求高于安检,环检是安检有益必要的补充,“三检合一”不仅仅需要形式上的统一,更需要内在的融合。2016年交通运输部第1号令的颁布和实施使综检工作陷入了步履维艰的局面,“三检合一”很好地帮助综检工作摆脱了艰难复杂的局面,融入“三检合一”模式后的综检工作将峰回路转,突出重围。
    2016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认监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各地环保部门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释放的就是安检和环检逐步对接的强烈信号。
    (2)严格区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根据机动车不同的使用性质,选择不同的检测标准和方法(图1)。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可分营运、非营运两大类,其中营运(包括营转非)车辆严格执行GB 18565-2016,其他车辆相应执行GB7258-2012和GB 21861-2014标准。以燃油种类区分汽油车和柴油车并根据GB 18285-2005、GB 3847-2005标准优化环检检测方法,以此实现安检与综检、环检的良性对接。机动车使用性质的严格分类需要交警车管部门与交通运管部门的协调统一。

    (3)以往“三检”独立的模式,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机动车检测工作的良好开展,由于部分检测功能的缺失、检测项目的重复、检测周期的不同步等机制缺陷,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三检合一”模式很好地整合了“三检”的优势,实现了安检、综检、环检的良性对接,使机动车检测工作更便民、高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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