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
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正式实施到2009 年底的 5 年间,国家质检总局已先后受理近 60 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 212 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 321万余辆。召回频率也在逐年上升,2004 年 10 次,2008 年 47 次,2009年 57 次。
2009 年中国共实施汽车召回 57次,涉及车辆 136.482 万辆,超过2008 年全年 1.5 倍之多,涉及 33 个企业。其中,国产汽车召回 29 次,涉及车辆 128.34 万辆;进口汽车召回28 次,召回车辆 8.14 万辆。无论从召回次数还是数量上看,2009 年中国汽车创召回史上新高。
5 年来,中国汽车召回监管体制
实现了良性发展。首先,中国汽车召回范围扩大了。自 2004 年到目前,已先后将 M1 类(9 座以下载客汽车)、M2、M3 类客车、N 类车辆(至少有 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 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除摩托车外我国已将全部机动车纳入召回范围。其次,建立了完整的召回监管体系。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日常管理工作。中心不断加强信息收集、检测机构、专家资源库等系统建设,在加强信息采集、缺陷调查、拓展召回管理范围、参与交通事故调查、加强召回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开展产品伤害监测、推进立法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取得大量成绩。同时,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正在顺利开展。
2.企业进一步增强了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通过汽车产品召回,很多企业已经不再把召回视为洪水猛兽、躲躲闪闪了,而是把召回视作一种企业责任。汽车企业普遍成立了专门召回管理机构,在新产品开发中更加重视安全设计,控制外协件特别是安全部件的产品质量,重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抓产品一致性管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完善售后服务系统,包括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处理系统、VIN 管理系统等。汽车召回并没有影响生产厂家的品牌信誉度,很多召回企业的产品和销量在提高,赢得了更高的社会口碑,企业在召回中成长。
据有关专家介绍,5 年多来受国家质检总局调查影响召回的车辆有近 90 万辆。由于召回调查是一个严肃复杂的过程,需要严谨、科学、公正。《召回规定》的实施,对于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后纠纷解决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处理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由于设计、制造原因而产生的,并且已经流入市场、危及公共安全的批量性缺陷产品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汽车召回实施 5 年多来,截至 2009 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 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 212 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 321 万余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为社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 30 亿元。
3.自主品牌通过召回进一步改变了自身形象
据统计,2009 年中国汽车召回事件共涉及 33 个企业,除了国际大牌之外,还有吉利、长城等自主品牌。而吉利、华晨金杯实现了召回“零”突破,由此自主品牌迈出了召回第一步。企业都将每一次召回当作一次练兵,通过召回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修正产品设计缺陷,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平均召回完成率在 85.5%以上。通过召回,自主品牌进一步改变了自身形象,提高了消费者的产品认同度和忠诚度。
二、当前中国汽车产品召回存在的问题
1.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生产商召回的动力不足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了汽车生产商召回的动力和积极性不高,制约了召回的深入发展。体现在:其一是中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对合资及本土车企过于温柔,无须强制执行,只有在媒体曝光形成强大舆论压力,有关部门下达召回令后,车企才极不情愿地勉强执行。其二是中国汽车召回从制度设计到执行层面都存在着偏袒汽车生产商的倾向,这就导致制度本身对消费者的保护相当脆弱,中国消费者迄今未能享有国际上普遍享有的汽车“三包”规定,难免维权缩水。其三是汽车质量投诉须车主举证在先才能受理。由于国内检测标准混乱,检测费用极高,还须车主支付在先,造成维权门槛高筑,等于无形剥夺了大多数消费者维权权利。其四是对于企业处罚过轻。因为按照我国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最高罚款 3 万元,而发达国家对此的处罚却非常的惊人。
在国外,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相关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 年的徒刑,厂家可能被罚款 1500万至上亿元。按照日本的《道路运输车辆修正案》,处罚额从此前的 100万日元升至 2 亿日元。相比之下,中国的处罚条款无异于隔靴搔痒。与国际市场相比中国汽车召回的力度不够,对问题的重视和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够。据公开的数据显示,2009 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已达 7619 万辆,当年共召回汽车 135 万辆,相当于每 100辆车中不足 2 辆被召回,而美国每100 辆汽车中约 10 辆被召回。
2.通过召回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维护
虽然汽车召回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还远远不够。首先,与欧美市场相比,我国在“及时发现汽车产品问题、全程监督汽车企业的召回执行、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等方面尤显不足。例如在丰田的“召回门”中,国外的多个政府部门“态度强硬”,不断指出丰田汽车的一系列问题,要求丰田进一步召回。反观中国汽车召回案例,全部属“备案召回”,2009 年 56 次召回,尚未见一起政府部门的“指令召回”。其次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差异,中外召回存在悬殊的差别。国外通过法律来保障汽车产品质量,中国仅通过法规来规范企业行为。无论美国、欧洲各国还是日本,缺陷汽车产品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督,中国目前仅依靠《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约束相关汽车企业。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及中国汽车工业的长远利益相比,立法改善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需要走很长的路。最后,面对厂商联合起来的强大实力,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纷繁复杂的程序,“举证难”、“鉴定难”和“索赔难”,使大多数消费者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路途中不得不知难而退。与此同时,汽车“三包”政策(草案)(全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始终“难产”,中国车主一旦碰到汽车质量问题,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汽车销售商行使索赔权。而对于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按照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最高罚款仅为 3 万元。因此仅依靠《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规定》这一规章约束相关汽车企业是远远不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