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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机动车检测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来源:本站收集  作者:佚名  2017-10-27 11:50:57

    截至2017年3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2亿辆,如此大的汽车产业催生了一系列相关产业。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机动车检测行业在我国逐步形成,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机动车检测行业基本完善成一种适合我国机动车运行保障的产业链,其中包括机动车检测企业、机动车检测设备生产企业、检测服务商、机动车检测技术监管和运行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机动车检测机制基本采用国外的运行模式和检测技术,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做了一些调整。近几年,随着我国汽车技术水平与国外先进的汽车技术水平逐渐接近,这就要求我国机动车检测技术要与发达国家的机动车检测技术同步。比如,我国汽车环保检测推出的国6标准,它与欧洲最发达的汽车大国一一德国的检测水平和要求基本一致。在这种技术环境下,为发展和完善我国机动车检测行业,了解先进国家的机动车检测经验和技术就显得十分必要。
    1 机动车管理体系
    考察、分析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标准及法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机构设置、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和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特点,总结国外机动车管理方法和经验,对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环境的控制和运输效率的提高有着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1.1国外的法规及标准
    1985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决议,明晰了欧盟指令和标准的关系。在涉及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时,在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即欧洲指令。至于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规范,则以标准的形式发布。
    (1)技术法规。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 ECE)发布的ECE (Europen EconomicCommission)技术法规和欧洲共同体(EEC,现为欧洲联盟)发布的EC (European Commission)强制执行技术指令组成。欧洲经济委员会以1998年协定((关于为轮式车辆、可安装和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1997年协定((关于采用轮式车辆定期技术检查统一条件以及对等承认这种检查的协定》为法律依据,通过下属的车辆制造专业组(WP29)及下设的各个专家组制定ECE法规。专家组共有6个,即一般安全专家组(GRSG)、被动安全专家组(GRSP)、灯光及光信号专家组(GRE)、制动与行驶专家组(GPRF)、污染与能源专家组(GRPE)及噪声专家组(GRB),分别负责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领域的法规制修订工作。欧洲联盟的EC指令是根据((罗马条约))制定的,EC汽车技术指令有75项(含摩托车14项)。尽管ECE法规和EC指令(近年来的发布主体EC改为EU)由不同的部门发布,但主要参与国基本相同,二者在结构和内容上基本相同,归于一个体系。区别在于,ECE法规在缔约国中自愿采用,主要针对零部件,比如关于前照灯的ECE R1、关于制动系统的ECE R13,而EC技术指令在成员中是强制执行的,偏重于整车要求,比如关于机动车测试的96/96/EC。
    (2)标准体系。欧洲标准化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CEN, CENELEC和ETSI是目前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也是制定欧盟协调标准的标准化机构。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由CEN, CENELEC和ETSI制定并批准实施欧洲标准,即欧盟“协调标准”,并强制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而执行协调标准是自愿的。欧洲各个国家除执行协调标准外,还制定有各自的标准体系,均为自愿性标准。如法国汽车工业标准(NF标准)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组织制定批准,具体制定工作由汽车标准化局(BNA)负责;德国的汽车工业标准(DIN)由德国标准化学会(DIN)下属的标准委员会(NA)中的德国汽车工业专业标准委员会(FAKRA)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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