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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看车车被偷 停车场看车人均拒赔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2011-03-09 11:03:38

车主称,是听了工作人员建议才雇人,景区应负责;景区反驳,我们6点就下班,你雇人与我无关

中国江苏网讯:浙江游客费先生开车到南京中山陵景区游玩,一时大意在景区遗失了车钥匙,备用钥匙最快第二天才能送来,而中山陵停车场下午6点以后就无人看守了。费先生担心车辆安全,经停车场工作人员介绍花200块钱请了景区一位临时工帮忙看车,没想到半夜车子还是丢了,至今案子未破,费先生于是将中山陵景区告上法院索赔。

游中山陵丢了车钥匙 车困在停车场开不走

费先生是浙江宁波人。2010年6月14日,费先生与妻子驾驶一辆黑色上海大众朗逸”从浙江来南京中山陵风景区游玩。上午10点半左右到达中山陵,两人将车停在中山陵停车场,然后就进景区游玩了。大约下午2点左右,费先生发现车钥匙不见了,赶紧回停车场,幸好车子还在。备用钥匙在老家,最快第二天上午才能送来,这意味着,车子必须留在景区过夜。

停车场一位工作人员听说后提醒费先生,车放在这里过夜不安全,因为停车场是开放式的,晚上6点下班后就没人看守了。费先生十分苦恼,备用钥匙一时半会肯定到不了,总不能把车抬走吧?

经停车场人员介绍 花200元雇了个人看车

就在费先生左右为难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给他提了个建议——雇人看车,并表示可以帮忙介绍看车人。费先生告诉记者,当时那个工作人员表示,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也是雇人看车解决的,这么一想,费先生觉得也是个办法。随后,费先生与这位工作人员介绍的李师傅达成了口头协议:付200块钱,请李师傅看一夜车,时间从14日晚6点到15日早7点。李师傅是景区聘请的临时工,平时负责维护景区铁丝网。

停车场工作人员当着费先生的面对李师傅说,看车可以,收钱也可以,但必须要保证安全,李师傅满口答应。费先生的车停在距离停车场进口150米处的花坛边,旁边就是个铁皮棚,为了确保安全,李师傅承诺晚上不回值班室,就住在铁皮棚里。费先生这才放心,他当场将200元钱交给李师傅,然后下山了。

半夜车辆被盗 至今没能破案

6月15日凌晨2点多,费先生正在宾馆熟睡,忽然电话响了,电话那头,李师傅焦急地说车子不见了!费先生心里一凉,赶紧报警并赶到现场。李师傅一脸懊恼,他说自己一个晚上起了4次,车子都在,凌晨2点左右再起来看时就不见了,在这之前没有听到任何动静。

中山陵派出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后展开调查,也找停车场工作人员和李师傅做了询问笔录,调看了中山陵各主要交通路口的监控录像,但至今未能侦破。

景区只肯补偿2万车主状告景区索赔8万

2010年9月21日,派出所通知费先生国庆后可就车辆等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与停车场协商解决,或进行民事赔偿诉讼。费先生于是找中山陵停车场交涉,后者不承认存在过错与责任,仅愿意“补偿”2万元,跟费先生心理价位相比实在差得太远。

协商未果后,费先生的父亲以车主的身份作为原告,将中山陵园管理局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临时工受雇算职务吗?中山陵不肯赔钱 称车主告错了对象

今年2月23日,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车主认为,出面商谈车辆看管事宜的两人,一个是停车场工作人员,一个是景区临时工,都属于中山陵园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并且被盗车辆一直停放在停车场内,驾驶人费先生也交了200元保管费,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在保管期间车辆被盗,景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陵园管理局拒绝赔偿,称车主作为原告起诉,法律主体有问题,并且也告错了对象。“事情经过很清楚了,车主的儿子费先生在丢钥匙后,经停车场工作人员介绍,找到了临时工李师傅看车,李师傅收了费先生200元钱,所谓的保管行为发生在他俩之间,跟车主无关,跟景区也无关。”中山陵园管理局的代理人首先质疑原告主体资格。

接着,代理人又反驳了原告诉称的合同关系,他提出,事发当天,我们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停车场是开放式的,夜间无人看守,车子放在里面不安全,我们从未就车辆的夜间保管与费先生达成协议,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根本不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费先生在丢失车辆钥匙后,并未到停车场办公室要求保管车辆或提供帮助,而是经工作人员介绍,花200元请了个临时工看车,这是他们的私人行为,不能代表单位,事实上停车场领导完全不知情,也没有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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