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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费同种类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成人意外身亡赔12万元,未成年人仅赔5万元?
红安县17岁少年陈某在他乡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后,经武汉律师飞赴厦门维权,促使当地法院支持其观点,终审改判由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
去年1月,在厦门打工的红安17岁少年陈某骑摩托车载同事出厂,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碰撞,陈及同事当场倒地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主责。
因陈某生前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陈某身在红安的父母委托武汉刘雪莲律师起诉保险公司。今年1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
但陈某的父母认为赔额过低,提出上诉。刘雪莲律师据理力争:公司为陈某等169名员工投保,每人保费均为110元,其他168名员工因是成年人,理赔金为12万元,而陈某因是未成年人,理赔金仅有5万元,该保险有“同命不同价”之嫌。
厦门市中院终审认为,被保险人陈某虽未成年,但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等同于成年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投保人缴纳110元/年/人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成年人标准享受12万元的保险金额,遂改判保险公司赔偿陈某的父母保险赔偿金12万元,并赔偿差旅费损失4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