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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过斑马线未下车推行也应承担事故责任
来源:汽车运用  作者:佚名  2017-09-18 10:12:27

   案例某日,杨某骑自行车横穿斑马线时,突遇郭某驾车而来,因双方避让不及,郭某的小车车头与杨某的自行车左侧相碰,造成两车损坏、杨某身体局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只好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判决由郭某赔偿事故80%的损失,而杨某自负20%。可杨某认为只是骑自行车并非驾驶机动车,经过的恰恰又是供行人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横向穿行的斑马线,即杨某并没有走错路线,交管部门怎么会认定杨某需要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而法院也让杨某自担部分损失呢?
    法律评析交管部门的认定和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杨某在斑马线上骑行自行车当属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一第一款则已进一步指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也就是说,杨某在斑马线处横过马路时,继续骑行而没有下车推行,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杨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至于酿成损害结果。与之对应,虽然杨某不想造成交通事故乃至酿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但这只能表明杨某没有对应的故意,而不能排除杨某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为杨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酿成交通事故却未能严守法律规定,即杨某当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心态。再一方面,杨某必须自担部分损失。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是说,在杨某和郭某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必须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而不能忽视杨某的过错,将损失归咎于郭某一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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