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易瞬态工况法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及设备技术要求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尾气排放)检测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制定的要求,是属于环保性能方面的检测,其排放限值用测量方法是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的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第4.1款有说明,“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第9.2款又指出,尾气污染物测量“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的相关规定进行”,这说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本质上是属于接受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项目。
汽车(在用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对点然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GB 18285-2005)的规定,检测方法大体可分为不加载试验(怠速法、双怠速法)和加载试验(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柴油车按《车用压然式发动机和压然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测量排气烟度(现阶段采用的方法)及加载减速试验测量不透光烟度法;对于低速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则应按照《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要求,采用滤纸式烟度计进行自由加速试验。
简易瞬态工况法汽车尾气排放宜在检测线设定的工位上(一般设在一工位,有利于尾气的排出)或专门设置的固定场所(检测量大的检测站有利于提高检测效率)进行检测,如果采用工况法,则需在专门尾气排放检测车间进行检测。
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尾气排放检测及设备技术要求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尾气排放工况法检测,目前主要有瞬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ASM)和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三种试验方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可以准确模拟车辆道路行驶的各种实际情况,具有较高的识别率,并且能够测量出汽车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很好地反映了汽车排放的实际情况,与瞬态工况法相比,其检测效率较高,检测费用和设备费用都较低,适合我国实际国情,有利于在我国汽车检测中全面推广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就是将车辆置于底盘测功机上,车辆按规定车速在底盘测功机上“行驶”,驱动轮带动滚筒转动,滚筒并非处于自身无阻力的可旋转状态,底盘测功机会按照检测标准事先设定向滚筒,最终向驱动轮施加一定的负荷,来模拟汽车道路行驶阻力,车辆按一定的速度,克服一定的阻力,走完试验工况,同时测量尾气中污染物含量。与新车试验相比,有载荷检测法的设备、仪器简化,试验时间也缩短很多,故称为“简易瞬态工况法”。
简易瞬态工况法适用于在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类、M2类、1类车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的轻型汽车(四轮驱动的轻型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可用双怠速法测量),也不适用于路检和抽检。简易瞬态工况法依据的标准是《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的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简易瞬态工况法的设备主要包括底盘测功机、排气取样系统、五气尾气分析仪、气体流量分析仪和自动检测控制系统(主控机、计算机、显示器等),以及电动机变频器、散热排风扇、安全防护设施和记录环境状况用的温度计、湿度计、气压计等。特别是底盘测功机,是一种用于辅助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试验设备,用测功机模拟汽车在实际行驶时的不同负载及各种运动阻力,来实现对不同尾气排放检测工况的测量。用于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底盘测功机结构应适用于总质量不大于3 500 kg的M类、N类车辆,其技术要求在GB 18285-2005附录D2.3.1款有详细描述,排气取样系统的技术要求在附录D2.3.2有详细描述,其他测量装置(湿度计、温度计、气压计、转速表等)的技术要求在附录D2.3.3.4有详细描述。
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对在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时,由于使用的设备仪器较多,且检测时间较长,不宜与其他检测设备布局在检测线内,否则会影响车辆其他项目的检测速度和效率,应另设室内固定车间,专门布局底盘测功机和尾气测量仪器等及附属设施,车间面积应适宜设备仪器的安放及车辆停放。
简易瞬态工况法尾气检测工位一般要配备3名检验人员:1名引车员,负责驾驶受检车辆,一名检测员,负责操作控制计算机,1名检测员,做辅助检查及观察工作。检验人员都应经专门培训,掌握工况法检测操作规程及要求。
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要求环境温度为-9℃~40℃,相对湿度应<85%。开始试验前应记录以下信息内容:底盘型号、制造厂名、车辆型号、气缸数、发动机排量(L)、变速器种类、基准质量、车辆识别码(VIN)、牌照号码、燃油技术、催化净化器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车主及其联系方法。在循环开始前应记录环境温度、绝对湿度和气压表压力,至少每秒测量1次,取2 min内的平均值。
在进行检测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待检车辆的状况是否正常,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得进行测试。对尾气分析仪应预热,取样系统应清洗,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 min内,尾气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HC残留量的检查;底盘测功机开机后应预热,底盘测功机停机或不满足温度要求时应自动预热待机,底盘测功机开机预热后,应根据底盘测功机设定的程序进行滑行试验,滑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简易瞬态工况的排放检测;在进行排放检测前,系统应根据车辆参数自动设定底盘测功机载荷,或根据基准质量设定试验工况吸收功率值。其尾气检测流程为: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液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将车辆驱动轮停在转鼓上,将尾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 mm以上,并固定于排气管上,按照试验运转循环进行试验。
1.2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尾气排放检测及设备技术要求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加载减速试验是使用汽车底盘测功机和不透光烟度计进行加载工况试验来测量汽车尾气排放烟度值(光吸收系数k)。福建省环保部门也要求从2015年I月1日起全省应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该方法在3个加载工况点测试烟度,3个测量点分别是最大功率点、最大功率对应转速的90%转速点和最大功率对应转速的80%转速点,测试数据包括轮边功率、发动机转速和排气烟度,只有轮边最大功率、发动机转速范围和3个工况点测得的光吸收系数k均满足标准限值,排放测试才判定为合格。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测量方法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 000 kg、最大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 km/h的在用柴油汽车,不适用于紧密型多驱动轴或全时四轮驱动的车辆(这些车辆可采用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测量尾气排放烟度)。加载减速法依据的标准是《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中的附录」—《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
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主要测试设备包括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和发动机转速计,并由计算机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底盘测功机主要由滚筒、功率吸收单元(PAU)、惯量模拟装置等组成。底盘测功机应按受检车型的不同分为轻型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和重型车试验的底盘测功机。轻型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应能测试最大单轴质量不大于2 000 kg的车辆,重型车试验的底盘测功机应能测试最大单轴质量不大于8 000 kg或最大轴质量不大于14 000 kg的车辆(GB 3847-2005附录J的第J3.1款有详细描述)。不透光烟度计应采用分流式内置和透光测量的原理,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采样频率至少为10 Hz;须配备与底盘测功机控制系统兼容的数据传输装置(GB 3847-2005附录J的J3.3款有详细描述)。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应能实时为底盘测功机的控制/显示单元提供发动机转速信号,其测量准确度要求为±1%,传感器的动态响应特性应不得劣于底盘测功机的转矩控制动态特性,此外,还必须具有安装方便,不受受检车辆振动干扰等影响的特点(GB 3847-2005附录J的J3.2款有详细描述)。测功机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排气的烟度测试,控制系统的软件应能直接控制不透光烟度计和转速传感器,自动完成测试程序。加载减速测试一般应在2 min内完成,最长不能超过3 min,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够随时优先支持手动控制,控制系统通过监控下述参数来完成测试规程和数据采集:车辆行驶速度、测功机的吸收功率、发动机转速和排气烟度。控制系统应配备实时显示器,显示发动机转速及相应的吸收功率(GB 3847-2005附录J的第J3.4款对控制系统的要求有详细描述)。另外,加载减速法检测时还应配备记录环境状况用的温度计、湿度计、气压计等。其检验场所和人员配备与其他工况法尾气排放检测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