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废气排放检验时,被检验机动车的车辆信息在录入系统时必须要与该车在国家环保网备案的车辆信息是一致的,否则不仅会造成检测过程出现异常,还会造成对车辆检测结果的错误判定。因此,机动车在检验前的车辆信息录入,对其检测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时车辆信息的录入及重要性。
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烟度检测
1.1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对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排放限值的要求如下。
(1) 2005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规定核准并批准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附录I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废气光吸收系数应不大于该车辆核准的自由加速废气烟度排放限值+0.5 m -1。
(2)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汽车,应按附录I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废气光吸收系数,对于自然吸气式发动机应不大于2.5 M -1,对于涡轮增压式发动机应不大于3.0 m -1。
以上要求所涉及到的录入信息有汽车出厂日期、发动机型号(型式核准值)和进气方式。
(1)按照汽车出厂日期、型式核准值来确定。型式核准值按发动机型号查阅,如录入机动车环保网相应网页,输入发动机型号YC4E 140-30(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厂生产),点击软件界面型式核准值排放限值,自动显示0.84 m-',然后再加0.5 m-1,所以该车辆汽车的废气烟度排放限值为1.34 m -1。
(2)按照汽车出厂日期、进气方式来确定。如2001年10月旧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生产的汽车,进气方式是自然吸气式,该车辆汽车的废气烟度排放限值为2.5 m -1。
出厂日期、进气方式录入不准确,会影响查阅到的排放限值,所以在进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检测时,要注意录入的出厂日期、进气方式、发动机型号,不能弄错。
1.2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式烟度法)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对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式烟度法)排放限值的要求如下。
(1)自1995年7月旧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附录K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 Rb。
(2)自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附录K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5.0 Rb。
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一滤纸式烟度法涉及到的录入信息只有出厂日期。
1.3在用车加载减速试验法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废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 241-2005)中供参考的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范围见表1所列。
新车或发动机机型排放达到GB 17691-2005第III阶段排放标准的在用车,可参照表1中的1.00 m-1~1.39 m-1限值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知,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废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涉及到的录入信息有生产日期、车辆类型和发动机标定功率。
(1)生产日期和车辆类型。按照表1的限值,根据生产日期划分不同类型(轻型车、重型车)的废气烟度排放限值范围,也可根据年度生产的不同车型划分不同排放限值。
(2)发动机标定功率。在《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中第J4.2.6条确定所需最小轮边功率的公式为:所需最小轮边功率=发动机标定功率× (100%-功率损失百分比)。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功率损失百分比的默认值是50%。在功率吸收单元(PAU)加载之前,通过输入的发动机标定转速和发动机标定功率确定转鼓表面的最大力和PAU的吸收功率。在进行污染物检测前确认转鼓和PAU是否可以接受该力和功率。如果最大力或功率超过了测功机的检测能力,将终止测试。测试程序会输出下列信息:检测暂停;功率/力超过了测功机的检测能力。
所以,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检测,在录入车辆信息时要注意出厂日期、车型类型、发动机标定功率。如果录入的出厂日期、车型类型不正确,系统选取的限值就会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