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卖配件的给更换配件维权没保障
案例:市民陈女士在幸福区片一家汽车配件店购买了轮胎,店主随即热情地帮助陈女士现场进行了更换,事后轮胎出现质量问题,店员称是陈女士自己安装使用不当造成,不予理赔。
【专家解读】目前有部分汽车配件经营者,以购买汽车配件免费更换的名义给用户更换机油、更换轮胎或零部件等,都属于无证经营,就像药店不能给人看病、打针是一个道理。
到没有经营资质的(无证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修理厂修车危害很大,首先维修质量得不到保障,给车辆运行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修车既需要一定的技术还要有相关的设备,到不具备相关条件的维修店修车,就极易出现维修质量问题。而且有些车辆维修质量问题不是短时间能暴露出来的,一旦出现问题就不是当初省下的那点钱能买得起“单”的,出现事故更是追悔莫及。其次,到没有经营资质的(无证经营)厂家维修,维权路程相当艰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