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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陷阱多 提高防范意识才安全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2010-07-23 10:00:16

因此,广大有车一族在给自己爱车改色或改变车身外观之前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自己可能也得挨罚。

    汽修厂内市民可自助查询维修项目的价格

    案例三:卖配件的给更换配件维权没保障

    案例:市民陈女士在幸福区片一家汽车配件店购买了轮胎,店主随即热情地帮助陈女士现场进行了更换,事后轮胎出现质量问题,店员称是陈女士自己安装使用不当造成,不予理赔。

    【专家解读】目前有部分汽车配件经营者,以购买汽车配件免费更换的名义给用户更换机油、更换轮胎或零部件等,都属于无证经营,就像药店不能给人看病、打针是一个道理。

    到没有经营资质的(无证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修理厂修车危害很大,首先维修质量得不到保障,给车辆运行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修车既需要一定的技术还要有相关的设备,到不具备相关条件的维修店修车,就极易出现维修质量问题。而且有些车辆维修质量问题不是短时间能暴露出来的,一旦出现问题就不是当初省下的那点钱能买得起“单”的,出现事故更是追悔莫及。其次,到没有经营资质的(无证经营)厂家维修,维权路程相当艰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案例四:维修费用超过千元需签维修合同

    案例:市民钱女士在送车维修时,店主给了一张“维修费1200元”的发票。后期修理好的发动机再次出现问题,与店主协商免费修理未果,钱女士遂将修车店向市运管处投诉。

    【专家解读】有车一族修车时,首先要查看维修企业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确认维修企业经营资质及经营范围。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汽车领域的广泛应用,车辆维修中专用工具、专用设备的使用率也越来越高,因此提倡广大车主不但要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修车,更要到有专业设备设施、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修理厂修车。

    修车时还应查看和索要相关的派工单、结算清单等维修手续,超过1000元以上的维修作业项目应签订维修合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和维修纠纷时可以凭上述单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也要注意保存有合同功能的相关单据诸如修车单和结算清单。发票有的未注明具体修理部分,只凭发票维权往往比较困难。另外,消费者最好自己保存修车时更换下来的零配件,以防一些经营者对其进行二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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