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主都有过车险理赔被刁难的经历。自己爱车被别人撞,自己的保险公司却将理赔责任像踢皮球一样踢给与自己无关的对方保险公司,于是车主面临的是漫长的等待和无奈的 “拉锯战”,而这些皆源于车险中所谓的 “无责不赔”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车损险条款,车主指责其为 “霸王条款”。近日,车主张先生的宝马车在事故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了,他不得不为修理宝马车付出10万元的维修费,当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吃了 “闭门羹”。张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他也成为沪上首个对车险 “无责免赔”条款叫板的车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 “无责免赔”条款几乎已成为车险业内的通行规则。但各方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的条款不合理,涉嫌 “霸王条款”。保监会表示,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 “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方便车主理赔。
事件
宝马车被撞无责理赔遭拒绝
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宝马车。2010年6月,张先生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了 “神行车保系列”机动车车辆损失险 (附加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保险责任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8万元。
去年10月26日,张先生驾驶宝马车在虹口区广中路株洲路路口,被一辆摩托车撞上。宝马车遭受严重损坏,摩托车车主也倒地受伤。
据了解,张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即向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坚持要等到事故认定报告出来后才来事故现场勘验。几天后,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之后,张先生多次通过电话要求保险公司前来事故现场勘验,以核定自己的财产损失,但却被告知“无责不赔”,保险公司拒绝到现场勘验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自行通过牵引公司将受损车辆拖至指定的4S维修点维修。为了修理爱车,张先生共支付维修费、牵引费、停车费、油污清障费等合计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由于摩托车车主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事故中,他本人也骨折受伤,所以他根本无力支付如此巨额的赔偿。2010年12月,张先生又委托律师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启动理赔程序,并按约理赔,但保险公司依旧不愿理赔。于是,张先生便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负责代理该案的申达律师事务所高明月律师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拒绝依法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并履行给付保险金,在理赔程序上已经违法、违约。保险公司所引用的 “无责不赔”的条款,是其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目前,虹口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张先生也成为沪上对 “免责不赔”条款动用法律武器的第一人。
调查
“免责不赔”几成行规
据悉,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在两亿辆左右,除了 “交强险”之外,车辆损失险 (简称车损险)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车损险所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险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记者随机翻阅了本市多家财险公司车损险的格式保险合同,发现合同中无一不包含着“无责免赔”条款,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这一霸王条款几乎已成为车险业内的通行规则。更让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对于 “无责免赔”条款都选择了较小的字号印刷,有的甚至仅为米粒样大小的8号字,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几乎一律不会主动提醒车主相关免责的内容。
高明月律师认为这些条款的含义概言之就是,“如果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的越多;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就算车辆损失再惨重,保险公司也分文不赔。 ”根据这样的条款,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违法违章故意肇事的驾驶员会得到全部赔偿,而对那些遵纪守法对事故无责驾驶员,保险公司则分文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