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涉及农机报废和回收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实行农机报废制度。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二是报废农机回收制度。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三是拆解报废农机的监管制度。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2016年5月23日农业部发布《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从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对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拖拉机、收获机械等报废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及拆解后零部件、废液的存储和处置进行了规范。
出台的这些规定为建立健全我国农机报废更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 133号)文件(下简称《意见》),根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情况,选取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意见》要求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机具种类为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补贴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条件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报废补贴标准根据机型、马力大小从500元到18 000元不等。操作程序包含回收旧机、注销登记、申请更新、兑现补贴4个方面。
3.3地方农机报废更新制度简要分析
依据农业报废更新补贴指导意见,各省制定了适合自己的报废更新补贴方案。从报废范围、审批部门、机具种类、报废年限、回收单位和补贴标准六方面,就山西、安徽、甘肃、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山东、陕西、新疆、浙江11个省的报废更新补贴方案进行列表分析,大部分省实行了全省推进,在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和审批上,山西、甘肃和湖北实行的是单独由农机部门审批,江西省执行的是农机和商务共同审批,其他省和农业部指导意见一致,农机或商务部门都可单独审批认定。报废的机具种类,所有省份都没有扩大范围,全部限定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方面,包括河北共12个省份有8个突破了年限限制;回收点只有山西指定了必须是农机维修网点,其他省份都和农业部保持了一致,汽车回收企业和农机维修网点都可以进行报废农机的回收;在补贴标准上,浙江省扩大了省级补贴,山东省对20马力的补贴标准进行了提升,与20马力以上机具的补贴标准一致,其他省份则没有突破农业部标准。
3.4河北省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情况简要分析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都已经开展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在如何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能否和机动车一样实行强制报废制度,要不要给予补贴等具体措施上,各地做法不一。
河北省2015年被农业部确定为农机报废更新试点省份后,从报废年限、车辆牌证等方面进行了创新,首先在报废条件方面,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除满足规定的条件: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外,如果满足: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其次,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也可以申请报废,基本程序是机主需要持来历证明、身份证明等凭证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机具报废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上签注是否同意报废的意见。对同意报废的无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予以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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