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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如此加价提车当休矣
来源:汽车运用  作者:佚名  2017-10-18 09:14:54

    案例日前,许某看中了某款比较热销的家用轿车,与4S店谈妥购车价款,并签订了购车合同,交付1.5万元订金,约定了明确的提车日期。但到了提车日期许某前去提车时,4S店却告知需加价1万元方可立即提车,否则提不到车,只能继续耐心等待。许某问他们需再等多长时间,他们说不一定。4S店的人员进一步强调说,加价提车虽未写进合同,但这是汽车市场的交易习惯,加价提车是通行做法,并无不妥。于是许某很生气,便不打算购买这款车了,要求4S店退还订金,却又遭到拒绝。
    请问:如果不加价,4S店坚持不给提车应怎样处理?
    法律评析加价提车是汽车销售市场的一种“潜规则”,即:汽车经销商与汽车生产商暗中联合、达成一致,对某种畅销车型造成缺货或断货的假象,然后,根据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预期消费心理,对汽车进行加价销售。表面上看,加价提车似乎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而实际上却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一,4S店的所谓加价提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木要求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无论4S店还是许某,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未经许某同意的情况下,4S店单方要求加价提车,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其二,4S店的所谓交易习惯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许某已经与4S店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并不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那么,所谓交易习惯也就不复存在。
    其三,加价提车已经被明令禁止。由商务部颁发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这种所谓的加价提车不仅是标价之外的加价销售,并且是合同之外的额外收取费用,更是坚决不允许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其四,许某有权要求4S店双倍返还订金。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门-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4S店所谓的交易习惯、加价提车等均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情形,故应当依法将其收取的1.5万元订金双倍返还给许某。
    综上所述,4S店如此加价提车当休矣!许某如果与4S店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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