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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知多少 盘点车险投保理赔陷阱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2011-02-26 08:46:20

涉嫌“霸王条款”?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有关车险的投诉和纠纷也显著增加。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通常都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霸王条款”嫌疑,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保险公司往往都以败诉告终。

有律师称,无责不赔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免责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给消费者,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把这条规定放在免责条款之下,而是放在赔偿处理下面。“也就是说,你既然是免责条款,为什么不把它直接写在合同的免责事项之下。我认为这是一个陷阱条款,刻意让消费者看不到这条免责条款。”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呢?”对于律师的指责,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对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掏钱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而且在费率的浮动上,由于对方承担全责,所以上浮的费率也是对方的费率。

“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因为我国车险条款从设计之初就有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针对的是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三责险保的是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相互配合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上述专家如是说。(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保监会:要完善车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

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监会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保险产品。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据该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保监会将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一是推动车险产品创新,支持和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创新、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三是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名词解释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拒赔事件

引擎盖砸死修车人 保险公司拒赔车险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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