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保险理赔纠纷比较复杂,一般是保险公司单方“认定”造成的,消费者调解无效,可向消协求助或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隐形”条款陷阱
电话车险低价竞争暗藏指定条款陷阱
很多私家车主已习惯通过电话购买便宜车险。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财险公司获得电话、网络营销的资质,新一轮的价格竞争在新兴渠道打响,车险电销这一看似透明的投保渠道,却时常会出现低价的陷阱。一味贪图保费便宜,稍不留神就可会掉入陷阱,影响车辆保险理赔。
指定条款陷阱
日前,车主杨先生经过一番询价之后,向报价比其他公司要低10%的保险公司办理电话车险投保手续,并缴纳了保险费。可是,在拿到车险保单之后,却发现除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之外,还有指定驾驶员和指定行驶区域2个陌生的条款。
所谓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是指车主在投保车险时可指定1名或2名驾驶员,并获得相应的费率优惠;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是指车主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已达到降低保费的目的。根据驾驶员人数、年龄和行驶区域范围大小,车主可以获得每项5%至10%不等的费率优惠。
而杨先生询价时,保险公司的电话座席人员并没有提及相关条款,更别说仔细介绍其中内容了。
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张向方表示,由于部分特约条款不受监管部门车险7折令的限制,因此搭配特约条款的保单往往比普通保单在价格上更便宜一些。有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常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车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车险合同中加入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等特约条款,以达到变相降低保险费的效果。
赔付金额生变
根据条款约定,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保险公司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
也即是说,只有在杨先生亲自驾驶车辆,且在上海市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按照100%损失金额给予赔付。如果杨先生将车辆转借别人,亦或者在上海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事故,那么杨先生将最多自己承担15%的事故损失。
张向方表示,保险公司在作出特约条款时必须履行说明义务,投保单上必须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维护保险合同严肃性的要求,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不过,上海车险业务现行“见费出单”制度,为个别保险公司误导客户提供“便利”。根据相关要求,车主只有在支付全额车险保费之后,上海车辆联合信息平台才能向保险公司发出出单指令。
对杨先生这样“被打了闷包”的车主来说,在拿到车险保单之前,就已经支付了保险费。如果选择退保或者重新投保,那么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本刊提醒广大车主,在通过电话购买车险时,应在支付保费前向保险公司核对保险条款内容。当遭遇搭售特约条款的情况,应该立刻向保险公司客服反映,可以通过追查电话录音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来源:解放日报)
上海发布“预警”:车险硕鼠手法现七大新变化
一份由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联合下发,名为《“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情报交流会商机制”2010年第三季度例会纪要》的通知于日前到达上海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手中”。《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在这份通知中,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列举了近期出现的车险骗保骗赔七大翻新手法,其过程中,不法保险中介、修理厂继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
据了解,在该通知中所列举的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出现的新动向包括:造假人员由以往的修理厂人员转变为修理厂人员与被保险人联合造假;假赔案的金额由大金额转向小金额,一方面降低造假难度,另一方面利用了对小金额案件审核力度不强,即使查获,法律责任也不严重的特点;假赔案的造假事故区域由市区向郊区转移,规避目前上海各主要道路摄像头的实时监控;出现假赔案发生地点由修理厂向理赔中心转移的倾向;利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有关办法中两车物损事故可不报警的便利,伪造“协议书”的内容,编造两车事故进行登记,或责任互换造假;利用小型客车造假转向利用大型货车造假;造假由以往的车辆损失造假转向人伤鉴定造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