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1月25日电(李东艳 李涛)投有交强险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规定进行赔付是众所周之的事情。但如果车辆不在运行过程中,而是在修车时的静止状态下意外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呢?1月24日,江苏丰县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赔付受害人近亲属11万元。
2010年9月16日20时40分,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车辆发生故障,程某便将车停靠在紧急停靠带内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程某升起驾驶室,由于天色已晚,便让乘车人李某拿手机照一下。没想到,程某刚起身准备去驾驶室拿东西,引擎盖就突然掉下来,将李某压在下面。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原因的发生是因为驾驶室液压支撑杆上端与驾驶室接触部分的螺纹磨损,液压支撑杆与驾驶室完全脱离后忽然坠下,将李某夹压其间,致其当场死亡,程某与李某均无责任。事后,李某的近亲属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为意外事件,并非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只要具备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造成损害后果四个要素即构成交通事故,车辆在运行中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程某驾驶的车辆因发生故障停靠在道路上,李某在下车检查时从物理位置上讲已经不是本车人员,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其被驾驶室夹压致死,根据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分析,本案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赔付受害人家属11万元。
定损额高于免赔额 人保财险为啥不能赔
当越来越多车主渐渐接受保险公司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免赔的额度)的“霸王条款”时,市民刘先生却又碰到了新的问题。昨日,市民刘先生来电反映,他出险后的定损额高于免赔额,最后保险公司却得出不予赔付的结论,还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对此,保险公司回应称,可能是销售人员解释不到位。
市民:免赔额为何两种算法
刘先生在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为爱车投了保。前两天,刘先生的车被刮伤,他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定损,确定损失金额为400元,因找不到责任方,保险公司确定赔付比例为70%。
“保险条款中,不计免赔率下面有一附加条款免赔额300元。400元减去300元免赔额剩下100元,按比例应理赔70元。但理赔员却说是400元×70%=280元,低于300元,不能理赔。”
刘先生当即向保险公司咨询对“免赔额”条款的解释。对方告知先减去免赔额,再按比例赔付。当他把理赔员的说法告知对方时,对方立即改口称,是应该按照理赔员的说法。
探访:工作人员说法前后不一
昨日,记者致电该公司全国客服热线,工号为884号的工作人员说,“损失低于300元的不予赔付,超过的先减去免赔额,再按照比例赔付。”
“我的定损是400元,那是不是说超过的100元可以对我赔付呢。”“是的。”“那为什么理赔员表示不能赔?”“哦,理赔员说得对的,损失首先要按照责任比例分割,然后再减去免赔额。”
解释:销售人员未解释清楚
该工作人员称,理赔人员已解释得很清楚了,要是有不明白请打另一个咨询电话。但记者一直未打通该电话。
随后,记者致电该公司理赔中心客户投诉受理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免赔额是保险公司为规范道德风险做出的规定,大多保险公司都有此规定。
“免赔额的具体内容是,定损额度首先乘以赔付比例,然后再减去免赔额。比如400元的损失,按70%的赔付比例,就是在免赔额以下的。如按照最高赔付比例80%计算,消费者也仅能拿到20元赔款。”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