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视镜的视野检验
a)试验准备:1)在待测样车上安装三维H点试验装置,如图5所示,确定样车的R点;2)在R点正上方612 mm处安装驾驶员眼点,其中检具高为23 mm如图6所示。注:后视野要求是在“双眼总视野”条件下的视野,原理如图7所示。当测试后视镜时,车辆按调节要求中规定的可行驶状态,视野应透过车窗玻璃进行测定,其可见光的垂直总透过率至少为70%;当安装了2个外视镜时,后窗玻璃的透光率可小于70%。
b)测量:接通电源,先调整眼点装置到被测视镜的最左侧,记录监视屏上激光点的位置,再调整眼点装置到被测视镜的最右侧,记录监视屏上激光点的位置,分别测量I类、1H类和VII类视镜在监视屏上2组光斑的最远距离。具体要求如下:
内视镜(Ⅰ类)检测:在驾驶员眼点后,车辆纵向基准面两侧的地平面上,测量后视镜的总视野,并检验是否满足图8要求。注:在测量内视镜时,视野有可能因部件影响而降低,如遮阳板、后刮水器、除雾部件、S3类制动灯,这些装置遮挡部分投影在与车辆纵向中心面垂直的铅垂面上时,其总和不大干所规定视野的15%就可以。头枕、框架或车身结构,如后面的对开门立柱、后窗框不计算在内,测量阻挡程度时应将遮阳板处于收回位置。
主外视镜(Ⅲ类)检测:在驾驶员眼点后,由平行于车辆垂直纵向中间平面、并分别通过车辆两侧车辆最远点的平面所界定的地平面上,分别测量视镜的总视野,并检验是否满足图9要求。
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VII类)检测:在驾驶员眼点后,由平行于车辆垂直纵向中间平面并分别通过车辆两侧车辆最远点的平面所界定的地平面上,分别测量视镜的总视野,并检验是否满足图10要求。注:(Ⅲ类、VII类)外视镜视野指定的视野区域可能被车体及其上的零件等障碍物遮挡,如其他驾驶室视镜、门把手、轮廓标志灯、转向信一号灯、前后保险杠及反射面清洗部件等,如遮档不超过10%的规定视野,应该不必考虑。
c)试验结束:试验结束后,先关闭电源,然后依次撤掉躯干重块、左右臀部重块、大腿重块和小腿,去掉脚和小腿总成,撤去H点装置的座板和背板,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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