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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 U)No 134/2014法规与95/1 /EC指令
的差异
2.1最大功率允许范围扩大
95/1 /EC指令中明确规定,欧盟成员国有权选择拒绝对装有最大净功率大于74 kW发动机的车辆进行认证。
在(EU)No 168/2013法规中说明:由于在多个科学研究中,车辆安全性和限制动力的相关性预期不能被证实,为了在欧盟市场消除内部贸易壁垒,所以新法规取消了95/1/EC指令中规定的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不大于74 kW的限制条件。使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大于74kW的L类车辆在各成员国进行注册和登记成为可能。
2.2车辆动力系统类别划分不同
95/1/EC指令中将动力系统划分为两轮/三轮轻便摩托车用发动机、两轮/三轮摩托车用发动机、两轮/三轮摩托车用压燃式发动机;(EU)No 134/2014法规将动力系统划分为6类(见表1),分类更细。
2.3法规适用用范围扩大
新法规增加了L类混合动力、纯电动动力、带有脚踏装置的L1e类车辆动力系统最大转矩和最大净功率的要求及测量方法。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混合动力、纯电动驱动的L类车辆在今后也会越来越多。(EU)134/2014附件X中的附录2.4、附录3(采用ECE R85法规规定的试验方法)、附录4分V1规定了多模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动力、带有脚踏装置的L1e类车辆动力最大转矩和最大净功率的测量方法。
2.4取消了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规定
95/1 /EC指令中,对于型式认证、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最大净功率及最大转矩要求明确进行了规定,新法规在各类型发动机测量允差中,删除了生产一致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