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353-20143'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经济委员会ECE R62法规(修订案2,2006年11月14日生效)《关于带方向把机动车辆防盗装置的统一规定》,该标准2014年2月19日发布、12月1日实施。本文主要讨论新版标准分别与ECE R62, (EU) No.44-2014[1]和GB 17353-1998,版标准的区别,以及新版标准的相关问题探讨。
1 GB 17353-20143]与ECE R6212]的主要差异
对于手把式L2e, L1e, L4e, L5e以及整车整备质量大于3 5 kg的L1e类车,应符合ECE R62相关要求;对于方向盘式L1e, L2e, L1e, L4e和L5e类车,应符合ECE R18,(对应GB 15740-2013)中N2类车相关要求。
2 GB 17353-2014 (ECE R62}2,)与(EU)No.44-2014附件7的主要差异
鉴于我国GB标准与ECE法规的性质不完全相同,GB 17353-2014标准删除了ECE R62法规中有关认证申请、认证、车辆型号或车辆防盗装置的更改、产品的一致性、产品不一致的处罚等条款;主要技术内容等同采用ECE R62}2,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其对应章条编号如表1所示。
3 GB 17353-2014标准与GB 17353-1998,标准的主要差异
a)在“2.1条防盗装置术语”中,增加了第4类防盗装置:对变速机构的锁止。
b)因为增加第4类防盗装置,所以在新版标准“一般要求3.1.2和3.11条中”明确了第4类防盗装置的技术要求,即:1) “3.1.2对4类的防盗装置”,当防盗装置解除对变速机构的锁止时,该装置应该失去锁止作用;如果该装置是通过控制驻车装置起作用的,它起作用的同时车辆发动机必须停止运转。2) “3.11对于4类防盗装置”,在锁止位置上,当施加车辆最大牵引扭矩时,驱动轮不得转动。
c)由于增加了第4类防盗装置,锁止方式不再限于对转向机构的锁止,因此,将原标准名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修改为“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d)删除1类和2类防盗装置的锁止循环试验。
4 GB 17353-2014标准的不足之处
把GB 17353-2014中的4类锁的定义及相关技术要求中的“对变速机构的锁止”改成“对传动系的锁止”比较合理,理由有以下3点。
a)实际应用方面:横观GB 17353-2014标准中4类锁的定义及相关技术要求(见本文GB 17353-2014与GB 17353-1998,的主要差异)和车辆基本构造发现,4类锁只适用于那些轴传动摩托车,这是因为骑式车基本上都采用链条传动,而传动链条极易拆卸,因此,4类锁不能对链条传动的摩托车起到防盗作用;踏板车基本采用无机变速(即自动变速),因此,也不易采用对变速机构进行锁止的4类锁。如果把4类锁定义,及其相关技术要求中的“对变速机构的锁止”改成“对传动系的锁止”,那么该类锁可以通过对驱动轮相关装置地锁止,如图1所示,来达到对驱动轮的直接或间接锁止。这样既可以使4类锁更广泛地应用于各类车型,也可使目前市场上已经使用的图1类锁有所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