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依据欧盟运行机制条约和相关的程序,于2013年先后颁布了(EU) No168/2013-两轮或三轮四轮车型认证和市场监(2013年1月5日发布)及其补允条款(EU) No 3/2014-L类车辆功能安全要求(2013年10月24日发布)、(EU) No44/2014-L类车辆结构和一般认证要求(2013年11月21日发布)和(EU) No 134/2014-L类车辆环境与动力性能要求(2013年12月16日发布)以及2013/60/EU-对97/24/EC、2002/24/EC和2009/67/EC等三个指令的修改的法规。No 168/2013及其补充指令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60/EU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因此为了方便摩托车和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相关专业人士更好的了解欧盟认证法规、应对产品出口认证,本文对上述EU法规中内场检验项目与相关ECE法规、EC或EEC指令和相关国标之间的差异及其主要技术要求做了全面的介绍,以供大家参考。
(EU) No 168/2013定义的L类车辆不适用于下列车辆:
a)车辆的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6 km/h;
b)专供伤残人士使用的车辆;
c)人行道交通管理的车辆;
d)道路或者越野比赛车辆;
e)专供军队、执法机构、民防服务、消防队或者公共工程机构使用的车辆;
f)受指令2003/37/EC限制的农林用车辆,受欧盟指令2006/42/EC和97/68/EC限制的装置,以及受欧盟指令2007/46/EC限制的机动车辆;
9)用于越野以及在未铺设路面上行驶的车辆;
h)通过脚踏板辅助,安装有最大持续额定功率为0.25千瓦马达的车辆,当骑车人停止脚蹬时,其电机被切断,并且车速会从25 km/h逐步减低并最终停止;
i)白平衡机械装置;
J)没有安装座位的车辆;
k)座位R点高度(540 mm的Lle、Lie、L4e以及R点高度c 400 mm的L2e、L5e、L6e、L7e摩托车。
注:R点也叫座椅参考点。
EU法规中内场检验项目与相关ECE法规、EC或EEC指令和相关国标之间的差异及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1 No.3/2014车辆功能安全要求
1.1 No.3/2014 Annex VI前/后防护结构适用要求
1.1.1该附件主要技术要求
a)车辆前端
—如果车辆前部结构完全符合ECE R26,则认为其符合前防护结构要求。
—如果只有血个前轮并且前轮轴朝前的外部
凸出物符合(EU) 168/2013法规附件二(C(7)(即No.44/2014 Annex VIII外部突出物)相条款,则认为其符合前防护结构要求。
—如果车辆有一个以上的前轮而且其不能完全满足ECER26关于前防护结构的相关要求,则其要符合下述要求:测量车辆前部包括车辆前轴和车身最前方之间的车身结构,其高度要求为高于底线低于2米的范围内,测得的横向宽度最小为车辆最大宽度的三分之二。
当车辆向前行驶发生碰撞时,4条所述线的前方不能有朝外的容易接触到的且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明显增加伤害的凸出物结构。车辆结构不能有被直径为100 mm球接触及到且其边缘曲率半径小于2.5 mm的边缘。小于5 mm的凸出物要钝化,对不超过1.5 mm的凸出物不作要求。
b)车辆后端(具有倒车功能的车辆后端技术要求与车辆前端皿致)。
1.1.2解析
该附件是对No.44/2014 Annex VIII的补充和完善。主要适用于不带棚车辆前后端防护部件突出部分检验的进一步完善。
1.2 No.3/2014Annex VII玻璃安装、挡风玻璃刮水和洗涤系统、除霜和除雾系统适用要求
1.2.1 GB 7258-2012相关要求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GB 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40 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5 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5 mm的中空钢化玻璃。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乘用车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