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摩托车工业的发展,我国摩托车年产量已连续多年超过2000万辆/年,虽然国家相关车辆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行业的管理和整治力度不断加严,但依然存在部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环保、安全、节能、一致性等方面,与已经获得国家车辆公告和3C认证车辆技术状态和性能等不符合的现象,为防止企业等未经授权的改动,减少对车辆的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增强车辆一致性控制,国家制定的防篡改标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另外,防篡改标准的制定,对于相关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车辆管理也提供了标准方面的管理依据。
在EC指令体系中,97/24/EC第7章(anti-tampering measures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规定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防篡改控制要求。制定并实施我国摩托车防篡改国家标准,可促使我国摩托车企业在防篡改方面加强控制,增强出口能力。
GB/T 29122-201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篡改》标准,是经摩托车分标委和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审议,2007年立项批准的摩托车国家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牵头组织、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共同参与起草,2012年12月31日由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3年7月1日实施,标准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谁。
d)一般要求:规定了已获认证批准的同一单元摩托车产品非等同部件的更换要求,制造商对于点火系统、燃油供给系统、进排气系统等调整或更换,对于L3、L4、L5类摩托车最大净功率、最高车速影响的声明,L3、L4、L5类摩托车应符合的一般要求,拆除空气滤清器后,L1、L2类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增加的要求。
e)特殊要求:标准第5章规定了气缸体与气缸盖之间装有密封垫的要求,二冲程发动机活塞的相关要求,排气系统(消声器、催化转化器)、化油器的怠速螺钉、空燃比调整螺钉、主量孔、油针位置等改变的要求、节气门控制开关或油门控制手把等机械电子装置、装有簧片阀的发动机等特殊技术要求。
f)标识要求:标准的第6章规定了原装部件的标识、非原装替换部件标识和防篡改铭牌,包括标识加施范围、防篡改铭牌加施方式及要求等。
2 国标G B/T 29112-2012与欧洲97/24/ECChapter 7指令对比
1 G B/T 29122-2012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GB/T 29122-201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篡改》标准共分7章。
a)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内燃机为动力、已获型式认证批准的摩托车。从标准的适用范围上看,电动或其他动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未获得认证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
b)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引用了我国机动车划分标准GB/T 15089-2001,也就是说按照标准范围中的规定,L1~L5类的车辆将适用本标准。
c)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了防篡改、受限区域等4个术语和定义。
国标GB/T 29112-2012制定中,借鉴和吸收了欧洲指令97/24/EC第7章(摩托车防篡改)的技术要求,与97/24/EC第7章(摩托车防篡改)的关系为修改采用。考虑到我国国情和摩托车行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在国标的制定过程中,适当增加了我国相关车辆管理机关对车辆产品一致性的技术规定。
国标GB/T 29112-2012的编制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20001.1-2001《标谁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及GB/T 20000.2-2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的要求进行。
国标GB/T 29112-2012修改,采用97/24/EC第7章《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篡改技术要求》,与97/24/EC第7章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差异。
a)国标GB/T 29112-2012增加了部分零部件标识的要求,如节气阀体,炭罐,燃油喷射系统等。
b)国标GB/T 29112-2012删除了97/24/EC第7章的附录。
c)国标GB/T 29112-2012按照我国对摩托车类别的划分进行了防篡改的相关技术规定。
d)国标GB/T 29112-2012取消了97/24/EC中的A、B、C、D类车辆的划分,根据GB 15089-2001标准中对摩托车类别的划分,重新进行了相应类别车辆的防篡改技术要求规定。
e)国标GB/T 29112-2012规定:摩托车防篡改标识牌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明确增加可以印刷在说明书上等形式。
f)国标GB/T 29112-2012增加了电喷类摩托车等相关要求。
9)国标GB/T 29112-2012根据GB/T 1.1-2009标准规定进行了标准章节和条款的重新编排。
3 欧洲ECE认证对于摩托车防篡改的管理
在欧洲,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均需要进行型式批准,L类车辆型式批准的现行框架指令为2002/24/EC,按照该指令要求,车辆防篡改应满足97/24/EC chapter?(修订指令为2006/27/EC )技术内容。该指令中,明确规定了防篡改的目的在于限制非法改装对安全和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EC指令的设计初衷在于保护环境及车辆的安全性能,而不是简单保护制造商等部分团体的利益。
在进行ECE认证时,现行L类车辆的管理要求是,申请认证的车辆需要加贴防篡改铭牌/标签,标签内容符合要求并按EC指令要求进行加施,防篡改铭牌/标签上列出的相关部件均需打刻对应的代码、符号或图形;制造商需对满足97/24/EC chapter?(修订指令为2006/27/EC)的相关技术内容作出满足要求的声明;由见证试验的工程师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车辆进行防篡改铭牌/标签检查和核对;COP厂检时,防篡改将被视为检查内容之一。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篡改》国标在我国 3C认证中采用的建议
GB/T 29112-2012《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防篡改》标准,是2012年12月31日由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防篡改技术要求在欧洲摩托车ECE认证中已实施多年,ECE认证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均获得认可。实施我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篡改认证技术要求,在技术层面上不存在困难,也不会给摩托车企业带来经济负担和成本的增加;不但可以与国际认证制度和管理模式接轨,还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生产一致性控制,因此,建议在摩托车产品3C认证中采纳国标《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防篡改》技术要求,在实施规则中弓}用国标GB/T 29112-2012.
建议在我国摩托车3C认证中对防篡改采用如下认证管理:
a) L1~L5类车辆在申请3C认证时,申请认证的车辆需加施防篡改铭牌/标签,或按GB/T 29112-2012标准规定,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刷等多种形式之一。
b)防篡改标签内容需符合GB/T 29112-2012标准要求,并按EC指令要求进行加施,防篡改铭牌/标签上列出的相关部件均应打刻对应的代码、符号或图形。
c) L1~L5类车辆在申请3C认证时,应提交车辆防篡改标签/铭牌的图样、加施位置和方式等资料。
d)制造商提交申请认证的产品,需提交满足GB/T 29112-2012标准防篡改技术要求的书面声明。
e)对需要进行3C检验/一致性检查的车辆,要进行防篡改铭牌/标签及标识零部件的检查和核对,并在检验/检查报告中描述检查结果;对于不满足GB/T29112-2012标准要求的车辆,在检验报告/检查手海中需详细说明,由认证机构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f) 3C工厂检查时,认证工程师可以将防篡改技术要求列入工厂检查方案,分中心和参加审核的检查员需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对于在工厂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B/T 29112-2012标准的情况,开具不符合项,车辆生产企业限期进行书面整改。
在此,笔者建议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重视对GB/T29112-2012《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防篡改》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学习和理解,积极应对,主动与相关零部件供应商协调,进行相关零部件标记的打刻工作;产品设计部门积极进行车辆防篡改要求的技术应对,结合车辆结构特点,综合考虑,设计适合的防篡改铭牌/标签及加施方式,生产满足国标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