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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国四阶段申报要求及扩展车型的规定要求分析研究
来源:摩托车技术  作者:佚名  2017-08-31 10:22:07

    2 型式扩展要求
    首先,随着国四车型的申报工作开展,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规划部分车型进一步会扩展出多个车型。当车型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则不可再扩展到其他车型。对于部分零部件的变化可以采用原车型进行扩展,以降低企业在申报车型中的成本,但是零部件的具体要求需要按照GB 14622-2016进行判定。以下主要分为两部分对比国三阶段的要求进行解析国四车型的扩展要求。

    2.1 I、II、V型试验扩展要求
    首先国四阶段的车型在扩展车型的当量惯量为原车型的当量惯量或相邻的较大二级或任何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I型、III型及V型试验的扩展。也就意味着当扩展车型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20 kg的情况下均可以进行扩展。而国二阶段的车型扩展在当量惯量上仅可以在原车型对应的当量惯量或者相邻的较高(低)一级的当量惯量进行扩展。较之国三车型的条件,国四放宽了车型的扩展要求,为车型的轻量化发展降低了研发认证成本。
    在车型的传动比上国四阶段扩展车型要求总传动比在士8%以内即可进行车型的I型和V型扩展。但是在国三阶段各级传动比均在±8%以内即可进行I型试验的扩展,而至少由一个传动比>8%且每一个传动比均满足≤13%,则需要进行I型试验。
    在车型排量上基本要求是同一排量,仅在排量容积微小变化(±2%)的情况下可以扩展排放及耐久等项目。OBD系统可以放宽要求至±30%,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认为相邻的排量其他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免去OBD系统检测项目。而国三阶段原车型排量容积和扩展车型排量容积在±30%以内可以免去V性试验检验,其他发动机参数应保持不变。国四认证车型较之国三认证车型多了OBD系统的扩展条件要求,国四阶段的扩展对发动机的监管更加严格,仅仅在OBD系统的检验项目中国三阶段的扩展要求一致。
    国四阶段扩展车型对催化转化器的变更条件较多,但限定条件也较宽松,在保证同一企业生产、数目、类型及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和贵金属含量比例值可以在±15%范围内进行调整,而国三阶段车型的扩展要求催化转化器尺寸可以在±10%范围内进行调整,贵金属含量比例值可以在±15%范围内进行调整,贵金属含量应相同或者更多则可以视同原车型的I型、II型及V型试验。由于国四阶段要求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的检测的要求,加强了新产品认证的要求,因此在扩展过程中相应的放宽了条件。考虑到扩展车型一般采用同规格车型变更部分零部件以提高车型的产能等,较为宽松的催化转化器条件有利于企业的车型扩展,可以有效的降低车型研发成本。
    同时国四阶段相对国三阶段的车型扩展要求明确了废气再循环系统EGR)的最大EGR率可以在±5%以内偏差。细化了柴油车型的扩展零部件要求。

    2.2III、IV型试验扩展要求
    国四阶段和国四阶段汽油摩托车对于III型试验的检测方法均为目测法,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视为III型试验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变的情况下既可以进行扩展,若需要扩展车型的III型试验,则一般在I型、II型试验过程中同时进行试验。
    IV型试验的扩展要求国四要求整个燃油系统燃油箱的容积可以在110%以内进行扩展,其他零部件和控制方法需要保持一致。而国三阶段不仅可以允许燃油箱的容积在±10%以内而且化油器型发动机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在10mL以内均可以进行扩展。这是因为国四阶段OBD系统的规定要求摩托车需要采用电喷系统进行申报才可以满足要求。
3总结
    本文主要对各个企业的认证工作开展结合国三阶段提供了技术指导工作,国四阶段的排放要求提高对部分参数的申报明确了格式等要求,避免不同规格的申报造成新产品认证的开展。同时在后续的车型扩展中部分零部件进行了加严,同时也放宽了部分零部件的扩展要求,需要我们在开展过程中注意,避免车型在前期研发和认证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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