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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国四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的要求及应对方案
来源:摩托车技术  作者:佚名  2018-04-02 08:02:23

    1 前言
    按照国家环保部对摩托车第四阶段的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自2016年08月22日发布了GB 14622-2016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以及GB 18176-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两个国四的国家标准。按照标准要求自2018年07月01日进行型式试验申报,自2019年07月01日以后销售和注册登记需要满足要求,而自2017年01月01日以后厂家即可进行国四阶段摩托车的型式检验。随着型式检验的顺利进行,摩托车厂家需要进行相应的车辆的一致性检查工作。由于国四阶段和国三阶段排放标谁的不同,增加了OBD系统、炭罐和催化转化器的检测项目,造成了一致性检查项目的不同。本文主要解析了国四排放阶段的部分生产一致性检查项目的要求和应对方案,其中双怠速排放和燃油蒸发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企业对自行出厂进行检查,并未罗列解读。

    2 工况排放要求及分析
    2.1工况排放的型式要求和一致性检查要求
    按照GB 14622--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和GB 18176-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要求。选取一辆车辆进行型式检验时结果应满足检测要求,且检测结果乘以耐久试验后计算的劣化系数仍低于限值。
    而在一致性检查要求中至少三辆摩托车,按照检测车辆数选取相应的试验统计量,每辆车型的检测结果进行计算相应的试验统计量,通过判定可知合格、不合格或者增加车辆继续进行试验。考虑到一致性检查试验的加抽车辆工作标准偏差等因素的影响较多。可以简化为以下检查要求:
    a)若三辆车的各个污染物排放结果均不超过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不超过限值,则判定工况排放(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b)若三辆车中有一辆车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超过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超过限值,则判定工况排放(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2.2工况排放的应对方案
    按照国二排放要求的一致性检查要求,可以选取一辆车进行排放试验,然后要求进行乘以型式认证的劣化系数后仍低于排放限值,则满足一致性检查。若不满足,则增加车辆进行进行以上试验步骤,计算其平均值以降低单个车型对最终结果的影响。
    国四阶段的一致性检查对比国三阶段去除了一辆车进行检查的要求,最少要求三辆车进行排放测试,随着选取车辆的增加可以降低单个车型造成的最终结果的影响,更加可以显示整个车型的平均水平,但是增加了企业的检查成本,同时考虑到车辆检测结果超过70%则需要进行两次排放试验,超过85%则需要进行三次排放试验,综合考虑建议企业首先选取三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当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可以增加抽样车辆数量,或者依照生产一致性检查企业,进行生产方面的整改。

    3 炭罐初始工作能力要求及分析
    3.1炭罐初始工作能力的检测要求
    随车配送两个炭罐,随机选取一个安装在整车上进行燃油蒸发试验,另外一个未经使用的炭罐,经过13次吸附和脱附试验后,单位炭罐有笑容局的有效吸附量,最终结果的单位为g/100 mL。
    吸附状态为试验使用正丁烷和氮气的混合气体从炭罐的吸附口进入,从炭罐的通大气口流出。为了保证气流全部从通大气口流出,可以将炭罐的脱附日堵住。在炭罐的下游连接一个辅助炭罐,收集从被测试炭罐中溢出的HC,来确定吸附到临界点。临界点的加载应为2.0 g,然后切断混合气源。辅助炭罐在吸附前应采用干空气充分脱附。
    脱附状态是脱附空气从炭罐的通大气口进入,从脱附口流出。吸附口应关闭。
    计算第12次和第13次的循环中测得的炭罐吸附量和脱附量之差的平均值即为最终结果。
    判定准则为当检测结果不高干制造企业申报值的1.15倍时即为合格。
    3.2炭罐初始工作能力的一致性检查要求
    从装配线上或者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二辆车(或者三套炭罐),按照炭罐吸附能力的检测要求进行试验。
    判定炭罐生产一致性的准则:
    a)若被测的三套炭罐的初始上作能力测量结果不低于申报制的0.85倍,且其平均值不低于申报值的0.9倍,则判定炭罐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b)若被测的三套炭罐中由任一套的初始工作能力测量结果低于中报制的0.85倍,且其平均值不低于申报值的0.9倍,则判定炭罐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3.3炭罐初始工作能力的应对方案
    炭罐初始上作能力的型式认证检测方法和一致性检查采用了相同的检测方法,但是在最终的判定方法上截然不同,型式认证要求了炭罐的初始工作能力上限值,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作为燃油蒸发的核心零部件,在完成燃油蒸发试验后增加的检测项目,确保在燃油蒸发过程中的炭罐符合零部件的申报要求,避免采用高于申报值的炭罐来应对型式认证工作。而在一致性检查过程中为了避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选取低于申报值的炭罐销售,因此仅对下限值进行了规定。
    综合考虑,应确保型式认证过程中不仅仅满足型式认证的上限判定要求,也应该尽可能的满足一致性检查的要求,以确保炭罐的初始工作能力尽可能的降低检测过程中的风险。

    4 催化转化器的要求及分析
    4.1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检测要求
    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检侧在进行耐久试验的同时进行,随车配送的两套排气管,随机抽取一套排气管安装在整车上进行耐久试验,另外一套排气管按照QC/T 1003-2015《摩托车金属载体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测定方法》标准进行贵金属含量的检测,整个检测过程分为催化转化器试样制备过程和催化转化器试样检测过程。其中试样制备过程具体分为酸溶、碱溶以及共沉淀三个步骤。试样检测则可以采用电感祸合等离子体发射质谱仪(ICP一 Ms )、电感祸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一 OES )或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AAS )设备进行检测。
    型式认证判定原则:测量结果应不高于制造企业申报值的1.2倍。因为催化转化器包含了铂、把、铭三种元素,目前企业申报资料为催化转化器三种元素的总含量以及每种元素的比例关系,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的新产品申报需要检测机构提交每种元素的检测结果,且均满足要求。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于3C认证要求提交三种元素总和满足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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