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No.44/2014车辆结构和一般认证要求
2.1 No.44/2014 Annex VI防盗装置适用要求
2.1.1 (EU)No.44/2014附件6防盗装置基本要求引用了ECE R18和ECE R62(已授权),它与ECE R62和ECE R18的差异如下:
对于手把式L2e、L3e、L4e、L5e以及整车整备质量大于35kg的L3e类车应符合ECE R62相关要求。
对干方向盘式L1e、L2e、L3e、L4e和L5e类车应符合ECE R18(即GB 15740)中N2类车相关要求。
2.1.2 GB 17353-2014修改采用了联合国经济委员会ECE R62法规(修订案2、2006年11月14日生效)《关于带方向把机动车辆防盗装置的统一规定》。
2.2 No.44/2014 Annex VIII外部凸出物适用要求
与GB20075相比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a)导流罩档风玻璃及其他为保护仪表盘或前照灯装置的前凸起设计上边缘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 mm、或者用符合上述规定的防护材料对其边缘进行包裹。
上边缘是指与水平平面成45度的两个平面切点之间的部分,如下图所示。
如果上边缘采用弧形设计,那么其半径不得大于0.7倍的挡风玻璃或导流罩L边缘的厚度。
其他用于保护仪表盘或前照灯的类似于导流罩或挡风玻璃的装置,如果其从前照灯或仪表盘上表面测量,凸起的高度不大于50 mm时。
b)前档泥板:主要技术要求与前挡风玻璃一致。
c)牌照板:增加了牌照板空间及其表面的检验要求。
d)对于倒挡车,增加了后端的检验要求。
2.3 No.44/2014 Annex XI质量和尺寸适用要求
2.3.1该附件主要要求简介
本附件规定了对L类车辆的质量和尺寸的型式批准要求。相对于93/93/EEC(已授权),其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对尺寸限值、质量限值和最大有效载荷进行了一定的更改,具体如下:
a)尺寸
L类车尺寸限值长≤4m宽≤2m高≤2.5 m
增加了轻型四轮车辆长≤3m,重型四轮车辆长≤3.7 m,轻型四轮车辆和重型四轮车辆宽≤1.5 m的尺寸要求。
增加了测量尺寸不允许超过车辆制造厂规定尺寸的±3%。
b)质量限值做了以下修改:两轮车和边三轮的质量限值是制造商提供的技术允许质量。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质量限值为270 kg,三轮摩托车的质量限值为1 000 kg。轻型四轮车质量限值为425 kg,载客四轮车的质量限值为450 kg、载货四轮车质量限值为600 kg.
最大有效载荷做了以下修改: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客车、轻型道路四轮车和载人轻型四轮车最大有效载荷为250 kg,载货轻便三轮车和载货轻型四轮车最大有效载荷为300 kg,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重型道路四轮车、重型全地形车和重型载人四轮车最大有效载荷由制造厂确定,商用三轮摩托车和重型载货四轮车最大有效载荷由制造厂确定但不能超过1 000 kg.
增加了各轴的最大允许质量之和不应小于车辆的最大允许质量的要求。
增加了轻便三轮车、三轮车、轻型四轮车、重型四轮车的可选装备的质量要不大于其车辆整备质量的10%的要求。
增加了车辆最人允许载质量不能小于车辆实际质量的要求。
增加了最大允许载质量加载时,车辆前轮轴荷≥30%(边三轮挂边斗时≥20%)。
2.3.2国标(GB 7258-2012、GB 21861-2014)相关
技术要求
a)摩托车组的外廓尺寸限值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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