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小批量形式批准的要求
在168/2013法规中,增加了小批量型式批准的相关管理规定,其中,对干各车型小批量数量和程序等均有严格要求,严格限制执行。相关车型数量的规定如表13所示。
3.3 COC证书
新法规168/2013/EC是欧盟L类车辆统一的认证和市场监管框架法规,制造商可以对L类车辆和装在L类车辆上的系统/部件/独立的技术单元进行认证,如果制造商的车型能够满足此法规的规定,即可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销售。车辆注册必须基于COC合格证书,COC证书的印制应该按照程序进行管控并具有防伪功能;COC签字人应为制造商内的代表,应对车辆的设计、制造和生产一致性负责;COC证书及COC签字人发生变更应向型式批准机关申报备案。
3.4制造商代表
新法规还对欧盟以外的制造商申请型式批准增加了要在欧盟内进行指定制造商代表的要求,法规对其职责和权限均进行了规定。
3.5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限制条件
新法规中减少了95/l/EC指令中规定的不大于74kW的限制条件,使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大于74 kW在各成员国进行注册和登记成为可能。
3.6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
制造商应对消费者公开车辆维修和保养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该是易于获得和易于阅读。摩托车EMC认证指令2004/108/EC将废止,将按照本法规的授权法案进行。本法规中规定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其中,第2阶段排放要求对于新车认证从2020年开始强制实施。
3.7召回及罚则
当制造商发现已经销售/注册的产品与型式批准的不一致,或已经销售的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公众健康或环境保护造成危害的,制造商应立即告知型式批准机关,并采取积极措施,必要时追溯并召回问题产品。型式批准机关根据问题处理情况,采取通报其他成员国乃至撤销型式批准书等。各成员国负责制定违反本法规的处罚条款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各成员国应在2015年3月23日前将处罚规则上报欧盟委员会,并及时通报此后有可能影响其实施的任何更改。
欧盟新法规168/2013的出台,在产品的技术层面上为L类车辆的型式批准描绘了发展蓝图,指引了产品技术发展方向,如欧IV欧V排放、污染物控制装置的排放耐久性、OBD,燃油蒸发、CO2排放等;明确了制造商、经销商、制造商代表相关方等职责,强化和突出了型式批准机关和市场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责任。欧盟新规实施在即,建议国内车辆和部件制造商能够认真研究168/2013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发展动向,按照新管理和控制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精益生产,诚信经营,避免因为产品一致性问题在欧盟市场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