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B S强制安装的要求:Lie-A 1类新车型应强制安装ABS或CBS系统,制造商可自由选择。L3e-A2,L3e-A3类新车型应强制安装ABS,L3e-AxE(x=1、2、3)和L3e-AxT(x=1、2、3)可以免除强制安装ABS的要求。
b)硬质路面上安全转向性能:L类车辆在结构上应保证每个车轮在任何时候均能以不同的速度旋转,以确保在硬质路面上转向的安全性,如果车辆装配了可锁止的差速器,应设计为正常状态下为非锁止状态。
c)为提高L类车辆的可见性,通过自动开灯增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可见性,L类车辆应装配:1)L1e类车辆,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满足ECE R74法规(Rev2)要求,照明系统自动点亮;2)Lie类车辆,制造商选择保证:要么使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满足ECE R53 Rev 2及其修正案1和修正案2的要求,要么使昼间行驶灯满足ECE R87 Rev2及其修正案1和修正案2的要求;3)其他L类车辆,照明装置自动点亮或制造商安装昼间行驶灯,使昼间行驶灯自动点亮。
d)电气安全:L类电动车辆应确保驱动电机及高压部件的设计符合ECE R100或ISO 13063要求,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要求制造商就功能安全关键部件的耐用性做出声明的要求:制造商应作出声明,在车辆首次注册后的5年内,车辆正常行驶的里程不小于型式批准时要求的排放耐久里程的1.5倍,一般情况下,该里程不超过60 000 km。
f)前后部机构防护要求:L类车辆前后部结构上有尖锐的部件或向外的、在碰撞发生时易造成或加重行人伤害的外部突出物。
9)安全带及固定点:对L2e、L5e、L6e和L7e类车辆,强制要求安全带及安装。
h)乘员防护:对L2e、L5e、L6e和L7e类有车厢车辆的设计,应避免尖锐部件或外部突出物对驾驶员或乘员的人身伤害,装有车门的车辆应有车门锁和门铰链。
1)车辆结构完整性要求:一旦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召回时,在型式批准机关和欧盟会员会的要求下,制造商声明将对车辆机构、部件等通过工程计算、模拟测试或结构测试等方法进行分析,并立即提交相关分析结果;如果型式批准机关认为制造商无能力提供分析结果,则不予进行车辆的型式批准。
2.3车辆的结构及一般要求
车辆的结构及一般要求项目如表11所示。
3 型式批准管理要求
3.1新法规的实施
目前,欧盟由27个国家组成,每个国家均有1个车辆管理型式批准机关,负责车辆、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单元的型式批准和监督管理。欧盟L类车辆认证管理新法规168/2013发布后,明确规定型式批准将以ECE法规为依据。法规中各项规定的实施时间如表1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