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摩托车行业非常重视国外市场,很多摩托车企业依靠出口来维持销量。由于销往欧盟的摩托车产品利润较高,欧盟市场一直是中国摩托车行业一个重要的出口目的区,但摩托车要出口到欧盟地区,必须要按照欧盟的法规取得欧盟认证。随着欧盟新法规EU 168/2013(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和四轮摩托车型式认证和市场监管)的发布,2016年1月1日后出口到欧盟的摩托车产品,必须按规定获得新的证书。新发布的欧盟 EU 168/2013法规将取代原来2002/24/EC法规,新法规在认证流程方面没有太大的变化,与原2002/24/EC法规不同的是新法规增加了摩托车监管和召回方面的要求;新EU 168/2013法规在监管和召回方面引入EC 765/2008(销售产品的市场监管要求)法规要求。要想做好欧盟市场,研究和分析欧盟市场的监管和召回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1 市场监管主体
根据EU 168/2013法规规定,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成员国应按照EC 765/2008法规第3章规定,由成员国组织和执行市场监管;成员国应指定市场监管机构,规定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且保证市场监管机构的力量、资源和知识能够执行他们的监管工作。新EU168/2013法规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会按照法规要求,指定负责摩托车监管的组织或机构。
2 市场监管措施
根据EU 168/2013法规和EC 765/2008法规要求,欧盟摩托车市场监管的主要措施包括:
a)对于型式认证的车辆、系统、零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成员国境内负责市场监管的机构,应考虑风险评估原则、投诉和其他信息,执行一次适当规模、适当文件记录检查;市场监管机构可要求制造商制作这样的文档和信息,视为执行市场监管机构的活动;制造商出示一致性证书,市场监管机构应充分考虑该证书。
b)如果某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本法规范围内的某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存在影响人员健康或安全的严重风险,或者存在影响本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保护的风险,监管机构会评估这种风险;相关制造商应与认证机构和/或市场监管机构全力合作。在评估过程中,如果认证机构发现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不符合本法规要求,应立即要求相关制造商采取所有适当的纠正措施,使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满足上述要求或将其从市场上撤回,或在与风险性质相称的合理期限内将其召回。
c)如果监管机构认为不一致产品不限于该国境内,需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告评估结果和制造商采取的措施。
d)如果制造商在期限内未采取充分的纠正措施,监管机构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防止或限制该不符合规定的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国内投放市场、登记或投入使用,或者采取适当措施从市场上撤回或召回上述产品。
e)成员国应在1个月内,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该成员国在该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不符合规定项处理中的其他信息;如果不同意原通知国的措施,还应提出白己的反对意见。如果在收到信息之后1个月内,其他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均未就该成员国采取的措施提出反对意见,成员国应保证立即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包括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从市场上的撤回。
3 制造商的责任
根据168 EU 168/2013法规要求,制造商要承担一些市场监管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
a)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投放市场后的5年内,制造商要承担市场监管方面的责任。
b)按照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向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证明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c)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按要求,消除代理的车辆、系统、组件或独立技术单元产生的风险。
d)如果制造商认为或者有理由认为已售出的或投入使用的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不符合本法规或本法规下的授权法案及执行法案,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符合一致性要求,进行撤回或召回,制造商应立即通知核准认证的认证机构,尤其说明不符合一致性要求的详细情况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e)如果车辆、系统、零部件、独立技术单元、部件或装备存在严重风险,制造商应立即通知该车辆、系统、零部件、独立技术单元、部件或装备所销往或投入使用的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和认证机构,尤其说明不符合一致性要求的详细情况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4 召回措施
根据EU 168/2013法规规定,如果安装在车辆上的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存在严重的影响安全、公众健康或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无论是否按照本法规通过了正式认证;或者由于不在型式认证法规下具体要求管辖范围内的某个零件存在影响安全、公众健康或环境保护方面的严重风险,获得欧盟整车型式认证证书的制造商必须按照EC 765/2008法规,召回已投放市场、登记、或对其投人使用负责的车辆,且应立即通知颁发该车辆型式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
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一套适当的补救措施,以消除严重风险;认证机构应立即将制造商提出的补救措施通告给其他成员国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确保制造商提出的补救措施在各自成员国境内得到有效实施;如果有关认证机构认为补救措施不充分,或未足够迅速实施,应立即通知颁发该型式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颁发该型式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通知制造商;如果制造商不提出和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颁发该型式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采取要求的所有必要保护措施,包括取消该型式认证证书。
5 结论
我国摩托车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产销量早已处于世界首位。目前,国内摩托车产品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一部分要出口到国外,如果要想保证稳定的市场销量,打造品牌产品,研究和遵循出口地区的法令法规,遵循目的国的市场监管要求和召回制度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