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ECE R28的修订过程及其主要修订内容、GB 15742-2001与ECE R28、93/30/EEC和GB7258-2012在检验技术方面的主要区别。通过介绍和对比,进而提出GB 15742-2001中的不足和改进办法,以供相关专业人士和摩托车爱好者参考。
1 ECE R28的修订
ECE R28最初版是1958年3月20日制定,1972年10月31日进行了换版,1984年2月21日、1992年10月30日、2001年7月13日分别对1972版标准进行了部分修订。经过换版修订后的ECE R28适用于M、N、L3、L4、L5类机动车。它主要规定了M、N、L3、L4、L5类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试验要求、耐久试验要求及其喇叭装车性能试验要求。93/30/EEC规定了L类车用喇叭的性能试验要求、耐久试验要求及其喇叭装车性能试验要求。
1.1 1984年第一次修订主要增加了以下技术方面内容
a)试验场地半消声室及其半消声室和开阔场地的要求,即无论是半消声室或开阔场地,都应保证在半径大于5m的半球内,主要是测量方向及喇叭和传声器的高度,使被测量的低于最高频率的各频率声响符合半球形扩散规律,相差不超过1 dB(A)。
b)测量时应采用快速时间常数“F”。
c)声音的频谱用声音信号的傅立叶变换来求得。允许按照IEC 225规定采用1/3倍频程滤波器。对于中心频率2 500 Hz时的声压级,应通过1/3中心频率2 000 Hz、2 500 Hz和3 150 Hz的声压均方值来求取,通常只用傅立叶变换。
d)在频率为1 800 Hz~3 550 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 550 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
e)直流喇叭的性能试验电压允许在其标称电压的95%~115%范围内。
f)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值,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值。
1.2 1984年第一次修订主要修改了以下技术方面的内容
a)喇叭应与传声器高度由1.2 m改成了1.15~1.25m之间。
b)传声器膜片与喇叭声音出口平面相距由2m改成了(2±0.01) m。
c)喇叭安装部分改变了编排顺序。
d)喇叭安装时,测量限值由不小于93 dB(A)改成了不小于93 dB(A)和不大于112 dB(A)。
1.3 1992年第二次修订主要增加了以下技术方面的内容
增加了交流喇叭及其相关要求。
适用车型中增加了L3~L5类摩托车的要求,喇叭也相应划分成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I类)和M、N类汽车以及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II类喇叭)两类。
增加了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I类喇叭耐久试验次数(10 000次)和声压级的限值(性能试验不小于95 dB(A)和不大于115 dB(A);安装试验不小于83 dB(A)和不大于112 dB(A)。1.4 2001年主要只对认证方面做了修改
由欧标的制修订过程可以看出ECE R28主要侧重于汽车喇叭,对摩托车喇叭规定不够完善,而93/30/EEC只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喇叭即L类摩托车(见本文GB 15742-2001与93/30/EEC检验技术方面的主要区别的第2条国标GB 15742-2001与欧标93/30/EEC在检验技术方面主要差异),因此93/30/EEC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喇叭的规定比较详尽。
2 GB 15742-2001与ECE R28检验技术方
面的主要区别
a)喇叭性能测试时,环境温度要求不同:欧标ECE R28为(20±5) ℃,国标为(23±5)℃。
b)范围不同:国标没有交流喇叭的相关要求,欧标ECE R28增加了交流喇叭的相关要求。
3 G B 15742-2001与93/30/EEC检验技术方面的主要区别
3.1与国标GB 15742-2001相比,欧标93/30/EEC在检验技术方面主要增加了以下要求:
a)交流喇叭的相关要求。
b)直流喇叭的下列要求:
如果喇叭使用直流电,必须由发电机提供电流,发电机的类型应与喇叭类型相匹配。应在发电机制造厂为发电机连续工作所标定的最大转速的50%、75%和100%的转速下记录喇叭的声响特性。在试验期间,不得对发电机施加其它用电负载。进行耐久试验时,发电机转速必须按照制造厂规定,从上述转速系列中选择的要求。
c)轻便摩托车喇叭的限值
即轻便摩托车喇叭(单体)的限值不小于93dB(A)和不大于115 dB(A)。
d)喇叭适用性要求
即功率大于7 kW的L3、L4、L5类摩托车上安装的喇叭可以安装在功率不大于7 kW的L1、L2、L3、L4、L5类摩托车上,功率不大于7 kW的L3、L4、L5类摩托车上安装的喇叭可以安装在L1、L2类轻便摩托车上。